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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因借条没具日期遭虚假诉讼 公司被查封两年多濒临倒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6/28           ★★★

辽宁大连:因借条没具日期遭虚假诉讼 公司被查封两年多濒临倒闭
来源:新辽网  

曾经无比信任的合作伙伴,只因一张没具日期的借条,而导致原本亲如姐妹的两个人对簿公堂。孙春华女士个人和公司的7000多万元资产被查封两年多。孙春华女士说,自己在王某某生意不景气的时候,为她做成了多笔业务,帮她挣了很多钱。万万没想到,现在被王某某反咬一口,真使自己想起了“农夫和蛇”的故事。针对王某某的虚假诉讼,孙春华只能期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早日秉公裁决,最大限度地减少她的经营损失。

“蜜月期”大金额往来完全出于互信

2010年9月,从事金融业务工作的孙春华女士与在大连市金州从事房屋中介、顺便做一些小额贷款的王某某相识。两个人一起做放贷业务,王某某提供资金,孙春华在外承揽业务,中间赚取0.5%-1%的佣金。孙春华与王某某建立互信后,2012年2月以来,王某某提出把自己的资金稳定地存放在孙春华处,业务完全由孙春华做,业务多就多挣,业务少就少挣,当然,资金也不可避免有闲置的时候。如此,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份,王某某共陆续转款给孙春华合计4946万元。孙春华多次回款给王某某合计7131万元,至此,王某某已全部收回本金,且获益2200万元。

如此长时间的大金额账目往来完全是建立在王某某与孙春华信任的基础上。为了防止资金遗漏,全部采用转账形式。因此,孙春华与王某某始终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虽有时也写借条或合同,也是给其他人看的,让对方知道资金用哪了。

“祸因”出自孙春华没帮王某某填平骗贷的1000万元

据孙女士介绍,2014年2月末,她与王某某依据小额贷的业务风险及业务经营情况,约定按4000万元本金计算,孙春华2014年6月1日前付给王某某,同时约定2014年6月1日起给王某某每月100万元利息,一直支付到2015年6月,即先还完所谓本金4000万元,再补一年利息作为收益补偿给王某某。这样,孙春华与王某某的合作关系也好、雇佣关系也好,到此为止。两个人约好后,王某某打印了一份借条,让孙春华签字。借条明确孙春华“欠出借人王某某4000万元整”。“自2014年6月1日起每月2.5%利率付息”,“此款于2015年6月1日前付清。”

孙女士说,到了2015年6月,王某某已经全部收回本金,并获得了2200万元的收益。原本以为与王某某再无此业务往来的孙春华,麻烦却在后头。

至于被起诉的原因,孙春华说,与她没有帮王某某填平王某某骗贷的1000万元有关。

据介绍,2015年10月,利用信任,王某某在孙春华任职的小额贷款公司骗贷了1000万元,多次催要不还。王某某恳请孙春华帮她平了这1000万元,孙春华出于职业操守,没有同意。在孙女士代表公司不断向王某某讨要1000万元情况下,王某某又生一计,拿出孙春华没有收回的4000万元借条整事。王某某通过查封了孙春华个人及公司7000多万元,造成企业因资产被查封而不能再融资,现金流断裂,孙春华贷款到期不能再倒贷,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信用记录。孙女士说,王某某想以此打垮她的企业,借此胁迫自己“违法”就范。

王某某为凑数推定不存在的债权  年息竟然高达60%

孙春华回忆说,王某某近几年投资房地产失败,做煤炭生意亏本,便想到孙女士处捞钱,以至于达到丧心病狂的程度。王某某先是拿没有返还给她的借条原件查封孙女士的全部资产,又以民间高利贷滚利的计算方式,推定债权的存在,非常荒唐的是,为了凑数,年息全部在40%以上,有的高达60%.,而且利滚利重复计息,要求法院保护她的非法得利。这对于都是搞小额贷的人来说,完全是不可思议的。

孙女士说,王某某的巨额诉讼明显与银行的转账流水不符,更与法律规定相悖。

大连市中院的两次判决令孙女士及律师吃惊,均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假如此判决生效,认定借条4000万元的存在,且为本金,那么,王某某两年时间高利贷滚利达一个多亿元,年息高达60%,法律假如如此保护高利贷的不当得利,令人匪夷所思。好在我国实行二审制,一审的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纠正。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孙女士说,她对中国司法存有信心。

一审法院的第二次审理回避了省高院的几点质疑
    2016年9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孙春华自然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大连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对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决,省高院提出,原审关于4000万元借条的形成时间为2014年6月5日,依据不足。王某某在没搞清楚孙春华2014年6月5日人在何处,就指定孙女士是6月5日在大连与她打的借条。孙春华提供了其当天在北京的证据。省高院裁定还指出,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借款利息转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年利率不能超过24%......原判决对4000万借条为借款本金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原判决企业与孙春华为共同借款人需进一步核实确认。

遗憾的是,大连市中院的第二次审理回避了省高院的这几点质疑,又作出了与第一次审理同样的裁决。大连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出现了不应有的计算错误,甚至把原告王某某收回本金的500万元,也认定为利息。大连市中院在判决中把王某某主张的重复计算利息也予以支持,即有几个月份收了两回利息。

孙春华认为,虽然难以确定大连中院有意枉法裁决,但至少被王某某复杂的凑数计息饶了进去。

孙春华再上诉又有新证据 无辜被查封企业濒临倒闭

可笑的是,王某某在大连中院重审支持其400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找到孙女士提出和解,劝孙只要帮她用资产抵给小贷,平了小贷1000万元贷款,她就撤诉、解封。但被拒绝。孙春华再次上诉后,将这一新证据提交给了辽宁省高院。

孙女士说,这次上诉已10个月过去了,至今她也没接到新的裁决。她的个人和公司资产已被查封两年多,这对于她和企业影响巨大,企业经营和信誉的影响难以估量。目前,被牵连查封的企业已经停产,濒临倒闭。此案虽有孙女士借条没写日期的大意,让虚假诉讼有可乘之机,但更显示了民间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高利贷、利滚利,利用法律虚假诉讼危害之大。她恳请辽宁省高院能早日秉公裁决,维护她的合法权益不受王某某虚假诉讼的损害。(本报记者: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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