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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企业姑嫂账目纠纷成刑事案件 嫂子狱中喊冤检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2/7         ★★★

江苏省镇江市一家原本是以姑嫂两人为股东的家族企业,双方因账目问题发生争执。未曾想原法人(嫂子)却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拘留,历经了长达一年多的羁押。目前该案已经移交到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双方账务问题发生争执 一方被殴打致轻伤

据了解,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仇明芳,王露萍是公司总经理,并持有一定股份,两人系姑嫂关系。2016年7月11日晚,双方因账务问题发生争执,争执结束后,王露萍和妹妹王雪萍回到了家中。半个小时后被仇明芳的丈夫王某带人翻窗进入到王露萍家中,十几个人将王露萍及王雪萍姐妹俩“绑架”到仇明芳家中进行殴打,王雪萍被仇明芳的丈夫王某殴打致多处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后来在警方的调解下,受害者考虑到双方系亲属关系,最终达成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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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谅解书部分内容>

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拘留

2016年10月29日,王露萍被润州区分局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执行监视居住,于2017年1月4日被润州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执行逮捕。本案历经了润州区人民检察院的两次退侦,并分别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于2017年10月25日,案件被移交到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露萍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担任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增合同款项,将本单位142万余元财物归个人支配使用,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后因补充侦查需要,2018年1月25日,润州区人民法院又将羁押期限变更为2018年5月25日。

是否构成犯罪?

王露萍辩护律师认为,王露萍原系涉案单位镇江冠城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公司规定,其对公司资金有相应调动、使用权限。其次,镇江冠城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仇明芳与犯罪嫌疑人王露萍系姑嫂关系,该公司属于家族企业。况且,王露萍原系镇江冠城公司股东、持股1000万人民币,同时还是江苏冠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持股5800万元。王露萍还另持有上海冠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10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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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露萍从镇江冠城公司离职前后,先后将所持镇江冠城股权以1000万元转让给仇明芳;将所持江苏冠城5800万元股权分别转让5000万元给上海冠城、转让800万元给仇明芳;将原持有上海冠城股权以1000万元转让给仇明芳。但截至目前为止,仇明芳没有将受让的上述股权转让金、合计2800万支付给王露萍,上海冠城亦未将受让的江苏冠城的5000万股权转让金支付给王露萍。王露萍明明拥有上述数千万股权,有什么理由“利用职务便利”去占有、挪用指控的区区一两百万公司资金,其故意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何在?

如前所述,王露萍在上述三家家族企业拥有数千万的股权,同时,由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比较混乱,股东个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常常混同。考虑到家族资产极易与公司资产混同、当事人对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的模糊认识等特殊原因,犯罪嫌疑人显然不具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方面故意,不能简单地将王露萍的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

仇明芳在2017年8月3日的证言中谈到王露萍也说,“她(指王露萍)怎么说也是我家里人,她要是拿了一二百万元我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这也体现了家族型企业千丝万缕亲情仍然是有的。仇明芳与王露萍在奖金发放、股权转让款等方面存在着争议,王露萍一直认为她应该得到的相关款项并没有给她。

对于该案,国内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其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这种类似家族式企业案件的处理,司法解释明确要与社会上的一般犯罪相区别,特别是作为亲属的股东之间引发了矛盾,实际上就跟家庭成员之间闹矛盾一样的,从执法理念上,作为公权力是不应该贸然介入的。因为这种侦查与起诉,既不具有经济性,而且也容易激化本来可以弥平的矛盾,不符合和谐社会应有的执法理念。

狱中喊冤检举

据了解,王露萍在押期间通过律师传信称自己是被冤枉,她还检举了相关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实,该检举线索时间、地点明确。同时还举报了一个侵吞国有资产的线索。据悉,该举报材料已经转交到镇江市监察委和江苏省监察委。

最后王露萍家属及其辩护律师表示,希望十九届新一轮中央巡视组、江苏省委、省监察委领导以及镇江市委主要领导、镇江市监察委主要领导针对王露萍案件和实名检举的重要线索予以关注和重视。同时希望润州区人民法院能够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事态的进展媒体将会持续关注。

原文链接:http://www.cnnzdemo.com/a/2018/3_0207/3286.html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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