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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打折品不予退换”成商家“挡箭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8           ★★★

莫让“打折品不予退换”成商家“挡箭牌”

每逢换季时节,许多商家都会搞打折促销活动,大幅度的打折优惠吸引着众多消费者前去选购。但消费者在换季“淘宝”的同时,也往往陷入打折促销商品不予退换的窘境。近日,济南市民刘女士买鞋就遭遇了商家“打折品不予退换”的霸王声明。在一些销售行业,打折促销商品不退不换成了潜规则,而许多消费者遇到此类声明,也多习以为常。然而,商品“三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在“三包”期间出现了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 三包” 义务,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商家声称的“打折商品,不退换”实属霸王声明,对消费者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买了打折鞋,脱胶“三包”期内不给退换

 

    近日,济南市民刘女士投诉称,11月18日她在万达广场地下的一品牌鞋柜处买了一双男鞋,当时该款鞋打折销售。12月1日,李女士发现鞋跟处有很大一块脱了胶,就拿着购物小票去了商场,要求退换。“根据国家鞋类‘三包’规定,鞋类产品因质量问题可在15日之内换货。我的鞋子还不到 15天,但该鞋柜的营业员却不给换,说这是打折商品,‘打折品不予退换’!购物小票上也印着这句话。”刘女士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促销商品应享受相同的质量与服务,但是商家却强调打折特价产品不予退换。在与商家交涉中,营业员一再强调,“打折品不予退换”是公司规定的。“最后他们只许诺给我维修。”

 

    遭遇“霸王声明”消费者习以为常

 

    “现在满大街的商家都在搞打折、特价这种促销手段,据我了解,许多商家都有‘打折商品不予退换’的霸王规定,而很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以为商家这么做是有根据的。”刘女士表示,法律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却成了强势群体逃脱责任的借口。“处理品不予退换”是“三包”中的规定,但处理品必须在销售时就向消费者声明有质量瑕疵。

 

    刘女士的遭遇是不是只是个案呢?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发现像刘女士这样遭遇“退换难”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在一些销售行业,声明对打折促销商品不予退换成为了潜规则,而对商家这一打折促销商品不退不换的规定,许多消费者也已习以为常。“低价促销不予退换很多商家都是这么定的,我买特价商品时,都是特别仔细检查后再买。”市民高女士告诉记者。

 

    还有消费者自认为,既然特价商品比同类同档次的商品价格便宜了很多,购买时就自认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质量风险,即使在使用中享受不到“三包”服务,也基本能接受了。

 

    “三包”规定明确,商家“霸王声明”无效

 

    打折商品不予退换,这是商家的霸王规定。其实早在2006年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就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而对此规定,许多消费者并不知晓。

 

    同时,《国家鞋类三包规定》第七条规定,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 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该规定第九条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类似的投诉不少,常有消费者打来电话投诉或咨询特价商品或赠品是否享受‘三包’服务的问题。”工商热线“12315”的工作人员表示,搞促销打折的商品,同样享受“三包”服务,消费者如遇拒绝退换,可直接拨打12315热线向工商部门投诉。

 

    本报记者 杜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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