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繁体中文 用户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东部法制网 >> 文章中心 >> 评论 >> 正文
成都市郫都区:他的副处级工资待遇到底该不该给解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2/25         ★★★

成都市郫都区:他的副处级工资待遇到底该不该给解决?

近日,小编接到成都居民王俊杰先生的爆料,反映他在组织人社部门2017年“职级并行”工作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

事情缘由:

据悉,王先生是成都郫都区的一名干部。20172月份,成都市职级并行工作正式启动,按照成人社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王先生2006年登记时的职务是乡科级正职8年,再加上2年优秀,截止20161123日(撤县设区前),已达到文件规定晋升副处级工资乡科级正职应满15年任职年限的要求,符合晋升“副处级”的工资待遇条件。但是,郫都区组织人社部门居然在没有任何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认定王先生工资套改时所确定的乡科正职的任职时间是错误的,草率得出乡科级正职任职时间不够15年的结论,并在口头上随意传达不能晋升的决定。

这样草率的答复当然是不能让人信服的,于是王先生强烈要求主管部门作出正式答复,让人感到疑惑的是,这份早就应该存在的书面依据王先生却等了近两个月的时间才看到,还是在市委书记信箱回复里看到的。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区组织人社部门给出不能晋升的理由大致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王先生乡科级正职是按主任科员登记为乡科级正职,而不是按科长登记为乡科级正职,乡科级正职的工资的套改时间从2005718日晋升为主任科员时起算。

二是原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将王先生乡科级正职时间从1999年起算缺乏政策依据,档案也查不到相应的文件,属原郫县人事局工改工作审查不严造成的错误套改。

三是成都市公务员职务职级晋升依据是公务员登记政策确定的职务层次及其任职年限,而不是看工资套改年限,与工资套改无关。

对于此答复,王先生认为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他也给出了如下三条理由:

 

首先,任何干部档案中公务员登记表里只写明登记时的现任职务及其任职时间,至于登记工作中所确认的职务级别及任职年限,登记表里并没有体现,唯一得到体现的是每人的工资。如:某副局长登记时的登记表里只写现任职务副局长(乡科级副职)及任职时间,但其登记时按当时文件规定确认的职务级别及任职年限(包括工资待遇)可能是乡科级正职,但登记表里根本就没有得到体现。而王先生2006年登记的职务是乡科级正职8年,工资里也是这样体现的。请问:区组织人社部门有什么依据说王先生乡科级正职的任职年限是从晋升为主任科员时起算,而不是按科长(按2006年工资套改所确认的)任职年限起算?

其次,根据2006年登记政策,规定科长可以登记为乡科级正职,并没有规定从外地调入成都各县(区市)干部除外。因而,原郫县人事局将外调入干部(与郫县同属于正处级的单位)的科长任职年限也按此规定登记为乡科级正职,有什么错误?而且是通过了县市层层审批,尤其是经过了原成都市人事局的把关,难道还是审查不严造成的?依据在哪里?另外,在2006年登记的时候,原郫县还针对部分干部曾经担任过科长(或副科长),登记时因种种原因没有任职、或者任职有中断的情况,在登记任职时间时,采取了折合计算的方式(即:减去没有任职的时间)。王先生的档案中正科从1999年算起就是这种情况。既然是折合计算,当然就没有实在的任职文件。当今郫都区组织人社部门故意不讲当时的具体情况(而且单独是针对王先生个人,不知道是何目的),认定工资套改是错误的,请问依据在哪里?

最后,公务员登记时所确定的职务层次及其任职年限政策,与工资套改工作所确定的职务层次及其任职年限执行的政策应该而且必须是一个政策,否则,就会出现两项工作相互矛盾的情况。所以,职级并行"不是看工资套改年限,与工资套改无关,这种把登记工作与工资套改工作所执行的政策人为地割裂开来的说法缺乏基本常识。同时,既然职级并行与工资套改无关,为什么还说工资套改是错误?前后矛盾。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是有关而不是无关。而且郫都区在实际操作的事实说明也是有关的。据王先生调查,这次郫都区晋升副处级工资的干部的乡科级正职的任职年限,绝大部分是按工资套改时确定的任职年限来进行计算的。

是否存在打击报复?

由于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王先生两年来一直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自己的情况,然而在2017614日在没有征求王先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郫都区组织部门将王先生强制性的调离了原工作单位。根据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规定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的问题的党员,不能采取调离工作岗位等强制措施的规定,郫都区组织人社部门此举是否已涉嫌违纪?是否已涉嫌打击报复?

小编认为,涉及基层干部的合法权益上级部门应该根据政策法规一视同仁,不应该“屁股决定脑袋”,更不应该根据好恶对个别人“特殊关照”。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者,只有带头学法用法,勇于纠错,才能更好的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总编信箱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copyright: 2012-2029 dbfaz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190019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