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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山东莘县反贪局怪象:想办谁就办谁 谁不听话就办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8         ★★★

揭秘山东莘县反贪局怪象:想办谁就办谁 谁不听话就办谁

来源:新浪网  作者:视野 

曾向农业局强行索要“办案支援费”100万元


自网友于10月底曝光了《山东莘县反贪局副局长刘曙光索财,100万嫌少》的内容后,刘曙光滥用职权、索要钱财、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引起了千万网友的愤慨,也引发了多家媒体的关注。社会各方都极度关注莘县反贪局制造的这起农业局所谓“挪用公款案”的进展。记者也进行了有关采访报道。

据最新消息,2013年11月15日,山东莘县法院最终没有顶住检察院的压力,在其胁迫要求下,对农业局几名涉案人员做出了一审“有罪”判决。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此案件总结起来,有四大怪象,值得社会各界关注。

怪象之一:反贪局副局长公然索财,100万嫌少。检察院反贪局本应是一个负责侦察贪污贿赂案件的部门,但在山东莘县却公然成为一个利用公权力压诈其他部门的“最大索财索贿”部门。他们总是扬言,“谁没有5000元的错!我们想办谁就办谁,谁不听我们的话就办谁”。

据网友反映,早在2011年,莘县反贪局就以各种理由多次检查莘县农业局项目,他们主观认定“农业局项目资金多,肯定存在问题”。但是检查结果显示没有问题,此时,莘县反贪局仍然不死心,2011年6月,莘县反贪局副局长刘曙光等人,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向莘县农业局强制索要100万元“办案支援费”,连一个收条也没打(有支票存根为证),农业局忍气吞声支付了这笔钱。

类似索财索贿事件,莘县反贪局也对莘县其他部门同样实施过,在山东莘县比较普遍,但各部门均慑于反贪局的淫威,“敢怒不敢言”。

怪象之二:急于获得政绩,反贪局制造冤假错案。100万虽然进入了检察院的账户上,但是反贪局并不知足。由于急于升官、急于获得政绩,刘曙光等人进行主观有罪推断,于2012年6月以挪用公款等罪名对农业局干部职工多人立案侦查,并羁押多名人员。

在农业局职工究竟是否犯罪的问题刚刚开始侦查、还没有定论之际,此时,上级检察院来检查工作,他们主动向上级领导们吹嘘“我们莘县出了一个大案、要案”。谁知后来,他们越侦查越发现案情无法成立,为了在上级检察院面前保住“脸面”,虽然证据不足,虽然明知案子不能成立,却只能“硬着头皮”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这或许就是为什么一个简单案件却严重超期羁押达17个月、法院此前迟迟没有宣判的原因。而正因为已经严重超期羁押,所以检察院越发“骑虎难下”,更是要把“冤案”办成“铁案”。

怪象之三:中国刑法界5名著名专家联合论证此案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专家意见未被法院采用。莘县农业局涉案人员是不是真的犯有“挪用公款罪”?此案件由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组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副庭长、大法官张辛淘等5名中国著名法学专家联合论证,一致认为莘县农业局等人并不符合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特征,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为检察院指控农业局人员“挪用公款”成立的两个公司是农业局负责人为了农业局的单位利益,将公款给以个人名义注册。两个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都是农业局职工,公司的收入全部都归农业局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第1项中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所以,依照上述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检察院对莘县农业局干部职工以挪用公款罪名羁押是不成立的。

但是山东莘县法院迫于山东莘县检察院和上级部门的压力,并未从事实出发独立、公正地行使手中的“审判权”,也并未采用我国刑法界知名专家的意见。

怪象之四:官官相护,本应相互制约的检察院和法院变成了“合作关系”。一审有罪判决由莘县检察院、法院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聊城市检察院的个别人员共同商议决定。起初,此案件在移交山东莘县法院的过程中,几次均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退回侦查。在莘县检察院反贪局扬言“如果法院不受理,要查处法院”的威胁下,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后法院认为按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罪,再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材料。此后,又先后三次开庭审理。

据了解,从2013年4月1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到2013年11月15日最终做出“有罪”判决,在这个过程中,莘县法院很多审判人员、合议人员均认为此案不能构成犯罪,莘县法院院长也曾向莘县有关负责同志汇报过应判处“无罪”。但在县市两级检察院的压力下,为了消除对检察院的不良影响,为了确保其办案的“正确性”,经莘县法院、莘县检察院和聊城市检察院、聊城市法院个别人员一致商议,终将此案进行了“有罪”判决。更为过分的是,对于判处缓刑的几名农业局涉案人员要在上诉期过后才予以释放。

为了打消莘县法院很多具体办案人员“办错案”的担心,聊城市法院个别人员明确表示:此案“判对判错”跟具体办案人员没有关系,“案子判对了不算你们的成绩,判错了也不追究你们的责任”,由莘县法院和聊城市法院个别人员承担。农业局涉案人员家属得知此消息,极为愤慨,不知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莘县法院和莘县检察院本应是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由于检察院有监督法院的权力,在很多地方就演变成了法院屈服于检察院淫威的“被迫合作关系”。上一级检察院和法院本来应该能起到纠错、查错的作用,但是由于上一级检察院要维护检察系统的形象,聊城市检察院要维护莘县检察院的“正确性”,从而也对聊城市法院施加了压力。

官官相护,维护了莘县检察院的“脸面”,维护了检察系统的“正确”,但对于农业局涉案人员来说,却没有了公平、公正和正义,毁掉了一个个家庭,毁掉了多个人的一生。而且为了维护一个县级检察院的“脸面”,却严重抹黑了党和国家的“脸面”,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

网友们纷纷呼吁社会各界都来监督本案件的进展,希望本案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审理,呼吁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严厉查处在国家《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聊城莘县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顶风作案、一手遮天、滥用职权、肆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恶劣行为。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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