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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安徽芜湖欠薪起纠纷 律师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2/22           ★★★

2月18日,浙商胡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二审在安徽省芜湖县法院开庭。该案因涉及浙皖两省,备受社会关注。二审庭审中,律师对被告胡赟不存在逃匿、劳动仲裁程序错误、一审应用法律不正确等作了有力阐述,期盼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判决。当天二审庭审结束后,芜湖市中院没有作出判决。

缘起拖欠员工薪酬纠纷

2010年10月,杭州鼎赞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胡赟投资100多万元,应邀在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开设服装加工厂,以原横岗乡政府办公楼作为厂房。2011年9月25日,横岗派出所奚所长带着民警以检查安全为名,拿走公司营业执照副本。2012年9月,横岗派出所称办公室搬迁副本已经丢失。没有营业执照副本,年检超期,工商决定罚款20万元否则吊销。公司交不起罚款,只得被吊销执照。2014年3月,公司被迫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厂房搬出原乡政府办公楼(招商时租给胡赟作厂房用,租期5年,如果需要还可延长,租费另行商议)而花费50多万元,导致胡赟雪上加霜,工资未能及时付清。

2014年年底,胡赟已准备好2015年生产服装原料,拟春节后边生产边支付工资,还支付了部分员工工资。2015年3月2日,网上通缉胡赟当天,刑警在与其父亲胡本忠作笔录时断章取义,胡本忠也曾指出这些笔录有误应于纠正。后刑警称己补加,胡本忠相信刑警才签了字,后发现刑警只添加了一句“营业执照被吊销”,前因和过程及胡赟积极筹款等事实均未补加,笔录有误也没有纠正。另外还叫了部分员工做了笔录。

2015年3月6日,胡赟筹到25万元现金赶往芜湖陆续支付工资,还与政府协商解决其它问题。2015年3月7日,公安机关仍将其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胡赟被取保候审后,边生产边支付工资。2015年8月14日,胡赟在请示花桥镇政府领导后,和几名员工一起去东阳催讨加工费用于支付工资。就在胡赟催讨加工费期间,花桥镇政府启动抓捕程序。2015年8月19日,胡赟被捕。2015年9月24日,花桥镇政府要求芜湖县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胡赟。2015年10月9日,芜湖县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后又改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12月14日,芜湖县法院判决胡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被指恶意篡改供词 

记者就该案专程采访了胡赟的代理律师。律师认为,2015年12月14日芜湖县法院于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恶意篡改供词内容。

一是胡赟在做笔录时,从未说过“关机是为躲避工人追薪,又不想让工人知道下落”,而且积极配合政府安抚员工,与员工签订支付协议后继续组织生产,且边生产边陆续支付,定罪的主要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无力支付”和“拒付”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胡赟是无力支付,芜湖县法院判决书上也多处提到,说明他们明明知道胡赟是在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才边生产边支付。二是胡赟没有逃匿的主观动机和行动。春节前,胡赟向服装厂运进了2015年上半年生产的布料、辅料,并给宋万保、王万強少部分工资款让其代发,由于胡让宋万宝、王万強代发的款额少,他们认为无法代发,而没有代发,有宋万宝和王万強等人的书证和汇单为证,直接说明胡赟有支付行为。其次,厂里还有大量成品衣服存放,若要藏匿其不可能不运走。再次,春节前夕,胡赟将厂里设备全部保养一遍,以便节后开工生产,如果要逃匿,没有必要这么做。2015年3月至8月,服装厂正常运转,每月员工工资都已结清,充分说明公司有业务,胡赟不可能扔下百万资产逃匿。律师还称,“逃避”和”逃匿”是不同性质,胡赟关机是暂时性的避,且委托谢小娅等处理电话事宜,便于他自己集中精力筹款。事实上,三月初支付的71万元的工资,就是胡赟在关机时筹到的钱。芜湖县法院不采纳谢小娅等人的当庭证明是不合理的。另外,胡赟是本人自己到案,而不是”归案”。

据了解,2015年12月10日,芜湖县法院在法院门口张贴公告称,将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审判胡赟拒付劳动报酬罪。而2015年12月15日芜湖县看守所来电话称已判,2015年12月17日,胡赟亲人到芜湖县法院追要判决书时才知公告,没有通知其家人,也没有通知代理律师。胡本忠认为,我们家属在浙江杭州,怎么能看到安徽芜湖县法院门口的开庭公告?是芜湖县法院故意不让我们知道。

盼二审法院公正裁判

调查发现,胡赟主观上没有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逃避支付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在程序上却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置条件,未符合立案条件。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刑条件看,该案属于经营不善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而不应纳入刑事制裁框架解决。关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四条的问题。原判决认定政府部门当时公告送达的行为,已经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要件,然而,该司法解释第四条中还有依据规定:“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调查还发现,该案中,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的2015年2月18日是农历除夕,其后直至2015年3月6日(正月十五)为民营企业通常春节放假期间,胡赟作为外地人回家乡过年至正月十五再回企业,未能看见并知晓政府部门于2015年2月25日(正月初七)张贴在企业的责令支付公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符合该司法解释的“正当理由”。

关于2015年2月和8月胡赟离开芜湖县将手机关机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逃匿”要件问题。调查后认为,2015年2月13日该案尚未成立,胡赟离开芜湖县回浙江索债并回家过年,无任何违法之处。胡赟当时也并无在外出讨债或回家过年期间必须保持手机开机的法定义务。因此,芜湖县法院判决将手机关机等同于“逃匿”行为,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据调查,2015年8月,胡赟尚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外出是经请示同意,还有两名被拖欠劳动报酬员工吴杰、吴玉兰(系该案证人)一起前往浙江省东阳市追债,怎能认定为“逃匿”?而芜湖县法院判决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的司法解释而未使用,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据悉,胡赟不服芜湖县法院判决,于2015年12月22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盼芜湖市中院公平公正判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庭当天,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旁听。

记者的话:该案在中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发生,具有一定典型性。然而,记者旁听了二审后,发现一审中芜湖县检察院提出公诉理由:“拒不执行”、“恶意欠薪”来认定胡赟有罪比较牵强。记者请教了法律专家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究竟是依法办案还是关系办案?对于中小企业问题。究竟是拉一把还是推一把,社会效果完全不同。当地公安违规收执照,又不顾已经在努力还款的事实强行抓人,这种做法完全是滥用职权,而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也有些问题和缺憾。记者期望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整个事件全过程去考察、判断,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高度出发,全面吃透高法有关精神后作出公正判决。记者也将继续关注此案。(高浏)

来源:http://www.fzyshcn.com/a/fzyw/2016-02-22/4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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