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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万资产被侵吞 公安局竟然不予立案 黄山市委某常委被指违法幕后推手
作者:姬新平    文章来源:华北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8/19       ★★★★★

华北法制网讯(记者姬新平)八百多万投资款被人伪造签名恶意侵吞,从公司最大股东变成了公司局外人,伪造当事人签字的证据不仅公安局予以认定,而且司法鉴定结论明确,可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竟然还是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一份本应该20096月就送达当事人的通知,隔了4年还是没有送到,这中间到底是谁操纵了整件事?近日记者在安徽黄山见到了这位来安徽投资的浙江人王朱祥。据王朱祥介绍整个这件事的幕后黑手就是黄山市某市委常委蔡**

招商项目引来投资850万,变更法人埋祸根

据王永祥介绍2007年受黄山市招商引资政策的吸引,20073月开始筹建黄山市兆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071026日由三名浙江商人王朱祥.童云贵..程琦梁和安徽商人蔡建斌共同出资,正式注册黄山市兆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王朱祥持股份的63%.  童云贵持股份比例为10%  蔡建斌持股份的15%  程琦梁持股份比例12%   公司设立时的法人代表为王朱祥,公司运营一年后,蔡建斌提出为了管理方便,希望把公司法人变更为自己,为了公司的利益,经董事会决定在20081010日公司法人变更为蔡建斌。谁知就是这一变更为日后埋下了祸根。

赶走会计,拒绝开会,公司失去控制,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公司竟然变更成了蔡建斌个人的私有财产

蔡建斌当上了公司法人后,一步一步把公司变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先是赶走了原先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而拒绝公司其他股东进入公司,为此,20081215日在王朱祥的发起下,王朱祥、童云贵、程琦梁一致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公证处公证下向蔡建斌送去了开会通知,可是蔡建斌拒绝出席200912日召开的股东会议,也不接受董事会的决议,更让这些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是,2009219日黄山市工商管理局在蔡建斌的申请下将公司做了变更登记,股东由王朱祥、童云贵、蔡建斌、程琦梁变更为蔡建斌和杨文强,王朱祥,童云贵,程琦梁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蔡建斌和杨文强,变更后公司的股权蔡建斌持有95%,杨文强5%。正是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徽州区分局的这份变更登记使王朱祥,童云贵,程琦梁从投资850万的股东变成了公司局外人。

 

伪造签名,私自变更股东,证据确凿,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拒不立案处理

 

在得知自己的股权被非法占有后,王朱祥、童云贵、程琦梁等人于2009316日到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报案,要求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蔡建斌的刑事责任,2009415日,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以黄徽公刑不立案字[2009]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蔡建斌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处理。2009420日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以徽公复字[2009]2号复议决定书再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维持了不予立案处理的决定。可是让人不解的是2009329日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向徽州市工商局发去了《关于重新认定黄山市兆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建议》,该建议指出:“查明黄山市兆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斌,在原公司股东王朱祥,程琦梁,童云贵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模仿三人的签字伪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利用伪造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向你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而顺利地将公司80%的股权转让至自己名下,5%的股权转让至洋文强名下”。而且在20137月王朱祥才拿到的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徽州区分局《关于撤销黄山市兆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09219日变更登记的决定》中也明确了“2009219日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上的股东签名均系蔡建斌仿冒其他股东的签名,其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情况属实”而为了这证据201212月,王朱祥等人更是花了2万多元到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专门做了笔迹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就是蔡建斌向工商局出具的变更材料股东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落款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如此充分的证据徽州公安分局为何就是不予立案呢?

蔡建斌堂姐黄山市委某常委被指幕后操手

 

2009年开始王朱祥、童云贵、程琦梁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徽州公安分局在犯罪嫌疑人蔡建斌犯罪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不予立案处理,纵容包庇犯罪嫌疑人,此事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本社也就王朱祥反应的问题深入调查,并给黄山市政府发函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此案虽然黄山市委政法委书记多次批示,但一直没有任何进展,就在最近的201389日徽州公安分局明确告知王朱祥,由于某个人的存在,这个案子不好处理,等慢慢研究吧,这个某个人,王朱祥认为就是现任黄山市委某常委蔡**,而蔡建斌是蔡**的堂弟。所有的阻力就是来自这里。

律师观点:蔡建斌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

王朱祥也曾多次咨询律师,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本案中蔡建斌在原公司股东王朱祥,程琦梁,童云贵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模仿三人的签字伪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利用伪造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向黄山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而顺利地将公司80%的股权转让至自己名下,5%的股权转让至洋文强名下,涉案资金达800多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的侵占罪要件,应该以侵占罪立案处理。

事情已经过去了4年,至今王永祥等人的800多万投资款血本无归,他只希望法律最终能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

 

 

文章录入:新平    责任编辑:jxpj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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