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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诉加多宝不当竞争案今日开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9/4         ★★★

  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马伟峰

  9月3日上午,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中,双方围绕加多宝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展开了激辩。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因“王老吉”商标权之争,从昔日的合作伙伴变成冤家对头。在广药集团成功收回“王老吉”商标后,一场声势浩大的诉讼战就此展开。

  商标仲裁案,丢了王老吉商标的加多宝迅速启动新品牌预案,一时间,“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铺天盖地席卷而来,而随之引发的是双方之间的广告诉讼战。

  2012年11月30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及广州某店铺经营者彭某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矛头直指“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宣传行为。广药集团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共1080万元(包括合理费用80万元)。此外,广药集团还同时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广告词。

  两次听证之后,广州中院于2013年1 月31日下发诉中禁令,裁定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以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加多宝不服该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2月28日,广州市中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加多宝对“诉中禁令”的复议申请,并要求加多宝三日内撤回所有被禁止发布的广告。

  此后,加多宝于3月推出新版广告“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 5月,王老吉方面再度状告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涉嫌虚假宣传,并在湖南、重庆、广东三地立案。与此前一样,广药集团再次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8月6日,广州中院召开诉中禁令听证会,双方就加多宝是否是涉案广告语制作和发布者,涉案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今天的庭审原定于早上9时开庭,8时许,加多宝一方的律师已提前到庭审现场做准备,直至开庭,偌大的法庭内已坐满了前来旁听的媒体记者等,该案还同时通过网络进行视频直播。

  庭审中广药集团针对诉请称,作为被告一的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极力推广“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两句广告词,是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改名”顾名思义是指更换原来的名字,原来的名字被弃用了,不存在了。而事实上王老吉凉茶一直都是存在的,一直没有改名。被告一这么做的目的是将红罐加多宝与原来的红罐王老吉之间画上等号,向消费者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原来的红罐王老吉已经改名加多宝,王老吉这个名字被弃用了,不存在了。这是在有故意遍地原告的王老吉凉茶品牌。

  “对于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我方为此不得不打出未更名广告及大量的调查取证。为此,我方付出了1.4亿元的费用,但我方只提出了1000万元的赔偿数额和80万元的合理费用。”原告诉讼代理人在庭上说。

  王老吉还指出,作为被告二的店铺经营者彭某,在其店面的玻璃幕墙上大面积张贴含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的巨幅广告,且在其商店的醒目位置销售外包装含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的加多宝品牌凉茶行为时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侵权。

  而加多宝方面在庭审中表示,关于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我方确实做过这个广告。但这条广告部不存在任何误导成份。“红罐”、“红罐凉茶”是我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有唯一指向性。就是指向加多宝产品。“全国销量领先”是一个限定词,我方产品一直以来都是市场销售第一,不存在任何误导,原告用大量证据证明我方做了这个广告,其必须证明我方广告做了什么误导效果。

  加多宝诉讼代理人还指出,“关于广告语‘王老吉改名加多宝’,我方从没有做过这个广告,也没有授权他人做广告。”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后,审判长归纳了该案的四个争议焦点:一、原告起诉主体资格问题,即原告与被诉行为有何法律上的联系;二、关于实体问题,分为以下两个部分:(一)被告一有无使用“王老吉改名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王老吉改名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二)被告一、二有无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广告语的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三、原告要求被告一赔偿损失1000万元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合理费用的赔偿请求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关于道歉,原告要求被告一在相关网页、报纸公开道歉的事实合法律依据。

  此后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展开了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辩论。下午16时50分许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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