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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一起命案惊现两嫌凶,被告人当庭泣求法官查出真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4/22           ★★★

江西上饶:一起命案惊现两嫌凶,被告人当庭泣求法官查出真凶

          

                 图为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深冬的赣东北大地寒气逼人,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座无虚席。一起交通肇事命案正在此间进行。“我没有撞死过人,我是冤枉的,等真正的凶手抓住了,我这个案子就会真相大白!”被告人黎来宝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神情坚毅地向法官说出了上述这句话。
    庭审过程中,黎来宝说到伤心处,几次潸然泪下。
    黎来宝是否犯交通肇事罪?案发当晚撞死陈诗炎的是不是另有其人?引发了控辩双方的激辩。该起交通事故肇事案的庭审从下午三点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八点才告结束。

(一)案件由来

    事情发生在2017年4月15日江西省上饶县郑坊镇楼村,当日晚上八点村民黎来宝骑着电动车载着其老婆郑春兰、三岁小孙子来到其舅子郑国民家里拉家常。
    不到一支烟的功夫,同村村民陈诗炎也来到了郑国民家里一起闲聊,陈诗炎聊了不到五分钟,就接到他儿子电话让他回家,陈诗炎挂断电话也就回家了。
    过了一两分钟,黎来宝也带着他老婆、孙子骑电动车一起回家,大约骑了两三分钟,黎来宝就赶上了陈诗炎,他和陈诗炎打了一声招呼,就直接回家了。
    就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其背后却有巨大的争议。

(二)控方审方认定黎来宝有罪

    公诉人认为,2017年4月15日20时10分许,黎来宝驾驶二轮电动车搭乘其妻子郑春兰及三岁孙子从上饶县郑坊镇往石人乡方向行驶,途经201省道郑坊镇楼村地段,与同向行走的行人陈诗炎发生碰撞,造成了陈诗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2017年12月20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对黎来宝犯交通罪作出了一审判决。
    上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害人陈诗炎(走路)、被告人黎来宝(驾车)先后相差两分钟离开郑国民家,可以确认事故发生时被害人陈诗炎驾车经过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有被告人黎来宝驾驶车辆掉落的散落物及电动车左后视镜底座有新鲜裂损,前面罩左侧有新鲜的擦蹭痕迹,前面罩右边及右侧前底板有新鲜的裂损及刮痕,前轮挡泥板左侧有尘土擦落痕迹,可以确认被告人黎来宝驾驶车辆在事故现场有发生碰撞。
    尸检报告上检出死者的左枕顶处有表皮剥落及肿胀、右枕有巨大头皮血肿、右腓处有淤青等伤。死者身上的伤是由二轮电动车或二轮摩托车的交通工具碰撞造成的,结合被告人黎来宝所持有的车辆痕迹比对检验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黎来宝右脚膝盖的擦伤,可以确认被告人黎来宝驾驶二轮电动车有碰撞到陈诗炎,并导致陈诗炎倒地的事实。
    事故发生后,被告入黎来宝及妻子急于想知道被害人陈诗炎状况的关注程度,被告人黎来宝在交警部门向辜庭钟(楼村村支书)、郑国民(其舅子)、陈饶英(陈诗炎女儿)下跪请求原谅并表示愿意赔偿,结合被告人黎来宝的有罪供述,与肇事后的心理状态相互吻合。
    综上,可以确认被告人黎来宝系本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上饶县人民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黎来宝有期徒刑4年。

(三)辩方认为黎来宝无罪

    黎来宝的辩护人对一审判决的有罪认定却不认同,并且就事实和证据等方面提出自已的辩护意见。
    黎来宝辩护律师认为,客观上不存在散落物的问题。从实物来看,黎来宝电动车前面储物箱有半米深,在电动车未倒地仅摇晃的情况下(黎来宝同车的老婆和3岁孙子未摔倒),不可能有铁质螺丝、铁钉从电动车储物箱中抛洒出来。侦查机关的认定与生活常理和客观事实不符。除非侦查机关有确切的指纹鉴定报告。
    事发地点系繁忙的201省道,公路上有螺丝等铁制品散落亦属正常现象,除非公安机关有指纹鉴定证据。
    辩护律师认为后视镜座有新鲜裂损问题,因为该照片并非第一时间在黎来宝家里所拍,不具有证明力。
    据黎来宝家属目击,办案民警将黎来宝电动车从他家中拉上公安货车时,没有采取固定绑定的形式,而是将两辆电动车并列靠放。侦查机关没有照片或执法记录仪证实办案民警对黎来宝嫌疑电动车采取了固定绑定。
    根据高德地图显示,从郑坊镇楼村到上饶县交警大队停车场足足有45公里之远,一路颠簸,电动车发生新的擦痕裂痕均有可能。 
    从黎来宝事后行为来讲,黎来宝对所谓的肇事电动车没有任何掩饰行为。
    办案民警是在事发第三天在黎来宝家里将黎来宝抓获归案,同时查获了涉案电动车。在这三天时间内,黎来宝没有对电动车进行任何擦洗、涂改颜色等行为(侦查机关认为黎来宝嫌疑电动车前轮挡泥板上有尘土擦落痕迹),这反映出黎来宝心里无愧的心理状态。
    上饶司法鉴定中心2017年4月24日所做的车身前罩刮痕与路边护栏接触可形成的鉴定意见已被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所推翻。该中心鉴定结论认定路边护栏长条擦划痕迹与黎来宝电动车无关(未检出附着物)。
    关于黎来宝右膝盖内侧伤口,辩护律师认为该伤口为洞形伤口,并非刮擦伤。黎来宝在庭审中已经说明他是在今年4月初上山干活时被竹子戳伤,并非是与路边护栏碰撞所形成的刮擦伤。再说4月15日(农历3月中旬)案发时,黎来宝当时还穿着秋裤,也不可能因为刮擦会留下洞形伤。
    一审法院以黎来宝及妻子急于想知道被害人陈诗炎状况的关注程度、黎来宝下跪请求原谅并表示愿意赔偿、结合被告人黎来宝有罪供述与肇事后心理状态相互吻合,可以确认黎来宝系肇事者。黎来宝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该认定理据不足,辩护律师认为:
    第一,黎来宝叫他妻子打电话给其哥哥郑国民时是在晚上20:47,距离案发已经有30多分钟,是黎来宝老婆在阳台上看到案发现场(距黎来宝家约200米),有救护车车灯闪烁和警车以后,才打的电话。这是人之常情,而没有到急切关注程度。
    第二,黎来宝下跪及有罪供述主要原因是黎来宝基于案发当晚紧随其后(40余秒)电动车驾驶员未被抓获,其不承认必遭侦查机关“苦头”的考虑(有民警将其提出看守所进行通宵轮班审讯的证据)。黎来宝做了违心承认并下跪请求原谅。

(四)本起交通肇事案完全存在另有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黎来宝辩护律师在一审庭审中除了上述辩护和质证意见外,还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指出本案完全存在另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下列疑问:

    第一,案发现场护栏擦划痕迹到底是何人何车所留?

    2017年4月19日上饶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记录》载明:案发现场护栏由北向南三段痕迹,长度分别为:7.5cm、8.8cm、7.3cm,护栏板下部凸起部位有上下两道黑色长条状擦划痕迹,长度分别为11.9cm、29cm。根据公安部交管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结论:黎来宝的电动车与护栏并无接触。那说明现场上下两道擦划痕迹以及由北向南三段痕迹并不是黎来宝电动车所为。极有可能是案发当晚紧随黎来宝之后电动车驾驶员碰撞护栏或者其他肇事车辆所留下的痕迹?

    第二, 死者陈诗炎女儿陈饶英在笔录中以及庭审中所提供的破案线索,公安机关未进行有效侦查。

    根据2017年5月26日陈饶英询问笔录(原文摘录):2017年4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我父亲好友辜承发打电话问我我爸出事后的地方有没有手镯、钉子、螺丝、钻头。我说,有的。他还知道有一辆红色的摩托车停在郑坊,车子边上还有钻头,听他口气好像知道肇事者。他是中间人在做工作,他在电话里提到,他的朋友丢了一个手镯,他还在电话里说,就是那个人(指肇事者)不会错的。4月17日,辜承发又打电话来说有朋友愿意出十几万来解决这个事,多了就出不起,宁愿去坐牢。
    黎来宝辩护律师认为,对于这样有价值的线索,公安机关却没有及时进行全面有效侦查,固定证据。直到2017年6月2日才对辜承发做了一次询问笔录。辜承发在笔录中说:“我打电话跟“老五(陈诗炎)”家属说的都没有什么依据,都是听来的”。对此,公安机关没有进行进一步侦查及调取辜承发4月16日-17日这两日的通话记录。侦查机关没有调取辜承发通话记录的行为不但程序违法,并且导致本案是否有其他嫌凶无法查清。依据通话记录可以调查出他这两日内到底与谁通过话,再进行深一步的追查,便可查出辜承发所说委托人或者真正的肇事者是谁。

    第三,同一时间节点、同一方向、同一地点、同一车型经过事发地点,侦查机关未将案发当晚紧随黎来宝之后的电动车车驾驶员查获,不能排除该车主交通肇事的可能性。

    据郑坊镇楼村山堡地视频显示,2017年4月25日20:12:30黎来宝骑着电动车从郑坊往石人方向拐进其家门,而相差40秒即20:13:10秒就有一辆二轮电动车(或摩托车)也从郑坊往石人方向驶过山堡地监控视频,20:14:08秒又有一辆三轮车同向驶过山堡地监控视频。
    黎来宝的讯问笔录中也证实,当他到达家门口(开门之际)不到一分钟的时候,他就发现从郑坊镇下来的一辆摇摇晃晃灯光不是很亮并且发出“咕咕”不正常声音的电动车驶过其家门口。这一点与当晚唯一现场证人郑春兰的询问笔录陈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第四,从案发当晚20:12分—14分期间,所有从郑坊镇驶往石人方向的车辆,公安机关未进行一一排查。

    据楼村山堡地监控视频庭审显示,事发当晚20:12—13分59秒两分钟时间内有7辆小汽车、货车从郑坊镇往石人方向驶来,每车都应当一一进行排查,侦查机关仅排查了两辆车,不能排除其他车辆肇事嫌疑。就是这两辆车,侦查机关也未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测,仅作了询问笔录。
    此外,根据尸检报告,死者陈诗炎除了颅脑外伤外,还有右侧肩胛骨骨折、肺挫裂伤、肝挫裂伤等症状。碰撞或者碾压如此之重,也不能排除是大型电动车或者其他小汽车刮倒或碰撞所致。

(五)资深法律人士认为本案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条件

    在全面了解了黎来宝交通肇事案情之后,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主任郝强律师认为,发生在江西上饶县的这起交通肇事案,侦查机关未能将紧随黎来宝之后的电动车驾驶员查获以及中间调解人辜承发的通话记录未调取,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也致使本案对黎来宝定罪量刑证据重大存疑。郝强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现有的证据显然无法达到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量刑标准。本着“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人民法院应当宣告黎来宝无罪。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黎来宝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17年12月底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黎来宝老婆郑春兰(当晚唯一目击证人)也以案发当晚她老公黎来宝没有撞到过陈诗炎要求判决黎来宝无罪为由多次到南昌和北京上访,但均被政府工作人员强行带回。
    对于这样一起疑点重重的命案,二审法院将会如何判决,人们将拭目以待?(王利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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