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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平方变500平方,惠州市大亚湾环保局被指一事再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7/3           ★★★

20多平方变500平方,惠州市大亚湾环保局被指一事再罚
   来源:新辽网   

《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

然而,广东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上演一起“一事再罚”事件:同一个企业,同一个事实,同一个依据,被环保局行政处罚、法院结案后,又被公安机关刑拘。

大亚湾区法院(2017)粤1391执1042号《结案通知书》

神秘电话“索钱”未果,“处罚”接踵而来

2016年10月30日晚,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沙渴村光裕楼张基祥,在大亚湾西区卓越蔚蓝海岸小区旁的华千盛沙场边界存放油桶并倾倒18桶(约1800千克,下同)的含油废液,污染沙土约79.35吨,含油废液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

次日(10月31日),张基祥的工人李展华接到不明身份人打来电话称:“如你能交10万元款项给我,我就能帮你们摆平此事”。张基祥因无力支付,故未向“神秘人”支付任何款项。

2016年11月22日,大亚湾区环保局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定张基祥“倾倒60桶的含油废液,污染沙土约79.35吨”。

2016年12月2日,大亚湾区环保局惠湾环罚字(2016)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基祥“倾倒18桶的含油废液,污染沙土约79.35吨”并处罚款10万元罚款之行政处罚之决定。

张基祥向大亚湾区环保局交罚款票据

2017年11月22日,张基祥交付10万元罚款。12月10日,大亚湾区法院就张基祥已交付10万元罚款,同意终结对张基祥的强制执行并全部执行完毕。

当事人:20多平方米被当作500平方米处罚

张基祥的合伙人李展华回忆称,大亚湾区环保局现场清点认定是60桶废机油,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他们查看当天现场的监控视频发现只打开了18桶,环保局才下达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将60桶更改为18桶。

2016年12月2日,大亚湾区环保局将“数量60桶更改为18桶”。

“问题是桶的数量更改了,现场清理的垃圾数量没有改。现场清理的负责人说我们污染的土只有十来吨,也就是20多平方米。后来,他们用大型钩机和推土机把周围500多平方米的地方全部清除干净,把所有垃圾运走的处置费29万元强行要我们买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们认识到这次对环境的污染深感内疚并致歉,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污染了20多平方土地被罚10万元,我们认罚也交了罚款。可是,他们还要追加将近45万元罚款,把20多平方米污染面积当成是500平方米来处罚,那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处罚!”李展华表示。

李展华还质疑,我们只打开了18桶,其中每桶只倒出三分之一油水混合物,20多平方米的地块产生80吨的污染土方量,难道当中没有问题吗?

环保局负责人:交40万元可“赦罪”

但是,时隔两年的2018年6月17日,张基祥被刑拘。

李展华认为,公安拘留的理由是还有29万元的处置费、10万元的检测费、4.5万元的应急费未上交。“对于处罚我们认,我们的确造成了一定的污染。但是,10万元检测费从何而来?他们排放的机油加雨水混合物,只是污水不是剧毒物,应急费4.5万元又从何而来?”

就“倾倒18桶的含油废液,污染沙土约79.35吨”造成环保处理费及鉴定评估费或污染沙土之情况,张基祥等人曾多次与大亚湾区环保局负责人协商或交涉,该局负责人多次表示:“张基祥如能立即交付涉案约40多万元环保处理费、鉴定评估费,本案认定污染沙土具体数量会有所调整,其数量肯定会缩小”。

张基祥家属提供的一份2018年5月与惠州大亚湾环保局负责人谈话录音,证实了该负责人确实如是表示。

后因张基祥无力交付上述40万元环保处理费、鉴定评估费,被大亚湾区公安分局以污染环境案执行刑事拘留。

律师: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罚”法律原则

对于张基祥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经咨询多位律师,他们提出多点法律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张基祥只倾倒18桶,其行为根本未达到我国刑法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之入刑的(认定构成刑事犯罪)标准。故张基祥倾倒18桶(约1.8吨)之行为根本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张基祥只倾倒18桶的含油废液污染沙土之数量不能确定。根据他于2018年5月与大亚湾环保局负责人谈话录音可明确反映,他只倾倒18桶的含油废液污染沙土之数量不能确定,大亚湾区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本案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使用。

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也明确表明:环保部门只能对“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如认为涉嫌犯罪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大亚湾区环保局以污染环境移交公案机关依法无据。

大亚湾区环保局已于2016年12月2日案号为惠湾环罚字(2016)130号之行政处罚,现大亚湾区公安分局再以相同事实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对于本案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陈儒兴)

来源:http://www.liliaonet.cn/china/2018_0703/4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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