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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罗源一乡政府政府变老赖 债权人无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0           ★★★

“执行难”一直是众多债权人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解决这一突出的矛盾,最高法院决定2015年始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要求各省高院联合相关厅局级单位,共同公布了十大严惩“老赖”的措施。然而,罗源县政府公然充当老赖,霸占公民房产拒不归还让债权人十分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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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产所有证》证书)

据债权人陈奇良介绍,土地改革时期,罗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分给其全家八口人房屋,位于罗源县碧里乡碧里杭下街,该房屋为两层的砖木结构建筑,拥有三座连体五扇二弄两边撇榭加前后书院的院落,其建筑用地为1200平米,实际建筑面积为1800平米。该房屋产权获得了罗源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并有时任县长李季签章,所有证号为:“罗叁字第0869号”,该证对院落四至做了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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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租借证明)

解放初期政府经济困难,人民政府向民间借用房屋作为办公场所是常见现象。陈家也愿意力所能及的为当时困难的政府提供一处院落作为乡政府办公使用,然而时至今日,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国家财力已完全可以为政府部门办公提供场所,原来借用的民间房屋于情于理都应归还。但是碧里乡不但没有按时归还,其行为更让房屋所有人十分不解。

乡政府在未经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借用产权人的房产进行了旧房拆除改建。在产权人多次催讨交涉下,碧里乡政府单方面作出【碧乡(91)001号】文件,其内容严重有失公平。该文件自行核算的补偿标准为1800平米的建筑面积只给予53000元的补偿款。如果按政府租用的42年期限来计算,53000元÷42年÷18000平米=0.70元/每年每平米。该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文件规定显失公平!

据产权人介绍,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房产,陈奇良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果。碧里乡政府为了到达长期霸占民产的意图,在“碧信访【2014】28号《信访答复意见书》”中以“申请人未到碧里乡政府领取相关房屋补偿费”、“该房屋属于历史遗留为题”为借口,迟迟不予解决,并堵住了产权人继续信访反映的渠道。

债权人不解的是:债权人不催促的债务作为债务人就可以不履行偿还的义务吗?作为一级政府把借用别人的债务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而不予解决是政府责权利的继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均有对私人合法不受侵犯的具体内容。但是罗源县碧里乡政府公然充当“老赖”,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与当前依法治国的今天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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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fzyshcn.com/a/shyf/2016-01-20/2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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