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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信用社办贷单内造假 厂方十年维权如登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政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9/18       ★★★
导读:1999年1月和5月,纳雍县发富超生饲料厂因生产量大,两次共在纳雍县城市信用社贷款16万元,当年是按返回的贷款凭证回单标定为15‰的利率付息。2000年初,厂方发现信用社在两次办贷款时在多联式合同和多联式借、贷款凭证中采用大头小尾手段造假的行为后,要求信用社调改利率并作出解释,因无回应就决定暂不还贷而待找证据。

        2001年8月29日信用社向纳雍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纳雍县法院受理案件当日,就查封了纳雍县发富超生饲料厂,查封四年后对厂房进行拍卖,拍卖三年后下裁定书认错,撤销拍卖。随之又对厂房进行查封至今十二年未解除导致该厂停产。



调解书送达签名鉴定结论
       办案违规作假  事实一目了然

       县法院受理案件之日伪造抵押假证书,查封了厂方年单班生产3000吨混合饲料的生产厂房及生产机械。 在案件办理中,办案人员仿签厂方法人代表杨开权之名领取(2001)黔纳民初字第580号调解书后(有检察院送检鉴定书为证);从查封厂房、生产机械到拍卖厂房、卖错后再撤销都一直以此调解书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本案,11年后又以纳法(2012)和(2013)两次再审判决书认定580号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撤销。

       据了解在拍卖过程中:法院聘请评估公司对其厂房进行评估未通知厂方到场;评估后也未将评估报告送达厂方,厂方是2006年7月22日,卖房三年后接到执行公告时才知道厂房被拍卖,就提出面积不实。法院才于2007年5月23日请房管局进行实地测量、绘图计算,实际面积比拍卖面积多164.6平方米,法院就以(2007)黔纳民执监字第01号裁定书认错和撤销拍卖。认错两年后法院却强行胁迫厂方到法院去交卖房(未卖)所支付的评估等费用30940元(附法院的收据为证)。 在办理本案中,县法院执行案件5年后才补制5年前的三份执法裁定书(附证据为证),并越法超期执行本案。



多联式作假证明

       银监会查办取证  信用社造假露颜

       2008年8月26日纳雍县发富超生饲料厂向中国人民银行纳雍县支行银监会书面申请协查,经银监会查证:1999年1月22日办理的11万元贷款,信用社持有的合同存根联标定的利率为7.62‰,信用社持有的借款借据①联标定的利率也是7.62‰,而返回厂方的借款借据②联标定利率却是15‰;1999年5月5日办理的5万元贷款,信用社持有的合同存根联标定的利率为7.15‰;信用社持有的贷款凭证存根②联标定的利率是7.16‰,返回厂方的贷款凭证⑤联标定的利率却是15‰,庭审中法官出示作证的两份合同标定的利率都是15‰。以上证据证实,信用社在办同一笔贷款时,在多联式合同和多联式借款凭证中伪造了2个和3个不同的利率标底(附合同和借款凭证为证)。信用社按高标底收息,按低标底收息入帐,99年内多收厂方利息款17280元已被装入私囊。



      多联式作假证明

      厂方不服判决  公正何时到来

      对于县法院多次判决,又多次撤销,引起了省人大领导的重视,省人大领导将案情签转省高院,高院签转回纳雍后,纳雍县法院以(2012)黔纳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判定:“再审庭审中原告方认可当时办理贷款人员行为属违法行为”,判决书还认定:“本案中,导致被告方不还款的原因系原告方以15‰的月利率分别收取两笔贷款的利息,分别以7.62‰和7.15‰的月利率收息入账,过错在原告方”。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违背事实错判,厂方对此不服,再次上诉中院。毕节市中院以(2012)黔纳中民终字第783号裁定书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

  一、撤销纳雍人民法院(2012)黔纳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纳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然而,县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后,在制作的(2013)黔纳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中,信用社的违法行为和过错都不翼而飞了,判决责任变了。为此,厂方已向中纪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邮呈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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