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的2300万元股权被恶意转让,保护伞问题引关注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临安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9/25 11:00:02  文章录入:绿水  责任编辑:lv
 

 201591日和2017417日,福建省南安华源电镀集控区投资有限公司老板黄振辉为了逃避债务,在明知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两度恶意转让被泉州中院冻结的股权,分别以2646万元和2304万元的价格,以现金形式进行虚假交易,把自己名下的55%股权全部转让给儿子黄赞宏。至此,该公司100%股份都已登记在黄振辉三个子女名下,黄振辉是该公司名副其实的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后,黄赞宏把股权质押给银行贷款,至今无法恢复法院冻结。黄振辉父子这一系列的神操作,不仅严重侵害了法院公信力,而且还直接导致诉讼保全申请人洪女士判决生效的巨额债权无法实现。泉州中院冻结的股权被恶意转让已经三年,这样公开挑衅法院权威的恶性案件至今都无法立案侦查,引发了人们对保护伞问题的猜想,在社会上已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拒执罪可以自诉是真的吗?

去年一篇题为《“法盲会长”把法院冻结的2300万元股权转给儿子后果很严重》的文章,详细披露了这一事件。网络曝光后,泉州中院和南安市相关单位领导表面上也曾重视过,但实际上却有人处处在帮黄振辉父子开脱责任,明里暗里帮他们逃避法律制裁。

泉州中院执行局明知黄振辉父子和帮助他们转移财产的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南安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已经涉嫌犯罪,却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受害人一再要求下,执行局领导才建议当事人通过刑事自诉来控告相关责任人。其理由是,刑事自诉是最高院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出台的,专门打击拒执罪的,最有效的法律途径。他说只有通过刑事自诉,才能逼黄振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他还表示执行局支持当事人刑事自诉。但刑事自诉案件受理后,律师到执行局取证据时,法官却处处刁难律师,明明可以提供的证据,却以内部资料不宜公开为由拒绝提供。

   据了解,在泉州中院执行局有两份重要证据可以证明南安市工商局相关人员已经涉嫌犯罪。一份是南安市工商局给法院的回函,另一份是泉州中院处罚南安市工商局50万元的裁定书。

南安市工商局的回函中详细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个是为什么把裁定的冻结期限由三年改为二年,另一个是电脑显示冻结的期限是2015416日至2017415日。按回函的说法,更改期限的理由是根据工商总局和最高院的联合通知,股权冻结最长不能超过两年。但联合通知中还规定两年到期后可以续冻,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次数不限,这一情况回函没有说明。很显然,南安市工商局的人是明知故犯,用断章取义的方式,找借口为自己违法行为开脱责任。这说明南安市工商局的犯罪嫌疑人主观犯罪意识非常明显。他们明知法院裁定冻结的时间是三年,却自以为是,说只能冻结二年,武断地认为法院裁定错误,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擅自更改裁定书内容,把法院裁定冻结三年改为二年。这个回函实际上是南安市工商局不打自招的犯罪事实说明。他们擅自改变裁定期限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为何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呢?

回函还说明,电脑显示冻结期限是2015416日至2017415日,而黄振辉第二次股权转让时间是2015417日。南安市工商局想说明的意思很明显,就是黄振辉第二次股权转让时已经解除冻结,并无违法情形。且不说法院通知冻结的时间是三年,冻结期限是到2018422日为止,就单从工商局办理冻结手续的时间点来看,南安市工商局的说法也无法自圆其说。漏洞百出,牛头不对马嘴。2015416日泉州中院都还没有做出裁定,工商局凭什么来冻结人家的股权呢?难道南安市工商局的人会未卜先知!这样低智商的造假行为还敢以书面形式回函给法院,真是无知者无畏啊!这不是在侮辱泉州中院法官的智商吗?

泉州法院做出裁定的时间是2015422日,执行法官是23日才到南安办理冻结的。南安市工商局盖章签收的时间是也是2015423日。很显然,南安市工商局窗口电脑显示的冻结期限是假的。如果连这样的造假行为都看不出来,那不是智商有问题吗?

法院冻结的股权被转让,泉州中院执行局也觉得实在有点说不过去。今年年初法院就避重就轻,处罚了南安市工商管理局50万元,并把这个烫手的执行案件转给晋江法院办理。既然法院处罚了南安市工商局50万元,就说明泉州中院也认为南安市工商局有违法的事实存在。但很遗憾,法官以内部资料为由不让律师取证。作为被处罚对象,南安市工商局按道理应该会收到处罚裁定书,但他们坚持说没有收到,也不愿意提供这份证据。南安市工商局的人甚至认为被法院处罚50万元很冤枉。他们说只有收到法院开来的50万元罚款通知书,却没有收到处罚的裁定书,也不知道为什么被处罚50万元,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50万元是法院对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既然单位都被处罚了50万元巨款,为什么没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难道南安市工商局的50万元是捡来的,是谁给单位带来50万元巨额损失,还不要追究其渎职责任呢?

泉州中院执行局就连这样的证据材料都不愿意提供给律师,刑事自诉案件还能往下走吗?泉州执行局到底是支持当事人刑事自诉,还是不支持刑事自诉?还是法官知道黄振辉背后真的有保护伞罩着,不敢得罪他们?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你不敢得罪腐败分子,就得罪了人民。法官不敢得罪不法分子,却敢处处为难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的当事人,敢处处为难律师,这不是很荒唐吗?

冻结档案没有归档意欲何为?

律师调查发现,南安市工商局档案室根本就没有这个案件冻结记录。据南安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回忆,他是在局长批示后做程序性批示的,内容为“请审批科办理”。他说局里对这个案件比较谨慎,是当时的审批科长林伟昆亲自办理的。既然比较谨慎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么多问题,对此分管领导也说不清楚。他坚持说,办理手续有存档,即使没有纸质存档,电脑也会有存档。他建议律师找办公室黄主任问一下是什么情况,办公室黄主任又建议律师找审批科问。律师在南安市工商局转来转去,一个下午也问不出名堂来。总之,律师没有看到南安工商局冻结审批资料。

这份资料是重要证据,从中能看出是谁下的更改指令,谁是经办人,都又有谁参与了这件事。这样证明自己犯罪的证据,南安市工商局当然不可能提供给律师。所以,法院要求律师提供这样的证据,客观上律师是做不到的。

但南安市工商局档案室的管理员却坚持说,肯定没有办理过该公司冻结手续。为了证明她没有骗人,她还打开档案管理电脑给律师看。电脑显示,该公司自2014年以来真的没有股权冻结记录。档案管理员说,只要有冻结过,她的电脑里肯定会有痕迹。种种迹象表明,黄振辉恶意转让法院冻结的股权不是一个能完成的普通案件,而是一起多人参与的,有预谋的犯罪。南安市工商局冻结股权却不存档意欲何为?难道早就知道将来可能会被追究责任,未雨绸缪?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路在何方?

去年9月开始,财产保全申请人专门聘请危机处理顾问团队指导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现在刑事自诉案件已经被泉州中院所在地法院——丰泽区人民法院受理。但从律师反馈的情况来看,顾问团队认为丰泽区法院很有可能裁定不予立案。

为了立这个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说经历了千辛万苦。两年来几十次向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却常常被人冷嘲热讽,委托的律师也处处被刁难。他们最早准备在案发生地南安市立案,但犯罪嫌疑人都是南安市有头有脸的人物,阻力重重,最终在南安立不了案也意料之中的事。南安市不受理后,在顾问团队指导下,他们根据相关规定,到做出裁定书的泉州中院所在地公安部门,丰泽区刑事侦查大队报案。公安机关以内部规定不是法院移送的拒执罪案件不能受理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通过邮政快递把报案材料寄给丰泽区刑警大队,60天后公安机关仍然没有受理,之后他们就到丰泽区法院自诉。

2019813日丰泽区法院受理后,820日通知补证。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南安市工商管理局办理的相关手续,那里面有局长审批意见、分管副局长审批意见、经办人签字等内容。可以证明谁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正常情况下,这份审批资料肯定会归档,但南安工商局不知道是不愿意提供,还是真的如档案室的人所说根本就没有冻结过,没有这些资料。总之,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没能取到这份需要补充的证据。

补证到期前,律师将其他补充到的证据先递交给法官,同时写了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丰泽区法院出面调取上述三份重要证据。遗憾的是,丰泽区法院刑庭经办法官对此却很不耐烦,连接收申请书都不愿意。其理由是这个案件还没有立案不能接受申请。按这个法官的逻辑推理,这个案件肯定就立不了。因为没有那些证据,法院就会以证据不足裁定不予立案。而没有立案,法官又不接受申请。那些证据如果没有法院出面,由于客观原因律师又调取不到,所以按这个逻辑,可以推出这个案件不能立的结论。这是个典型的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永远无法解决。因此,当事人怀疑黄振辉背后有很大保护伞在干扰办案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律师认为法官这么做其实是故意在为难当事人,因为立案与证据是否充足没有关系。只要有犯罪基本事实存在,当事人就可以到法院自诉,法院应当予以立案。这个案件法院裁定的冻结期限被更改,而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就基本存在了,按理法院要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当事人自诉立案应该都没问题了。至于最后怎么判决,被控告人是否有罪,应当由合议庭审理判决,而不是由立案庭决定。立案庭不立案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但法官要怎么做,律师左右不了。律师只能尽力而为,尽量帮当事人争取机会。最后律师通过邮政快递把申请书寄给了丰泽区法院经办法官。但法官还是表示用快递寄给他也没用,他不会接收。刑事自诉案件这么难立案,究竟路在何方?

能给泉州人民一个交代满意的交代吗?

黄振辉父子勾结南安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拒绝履行法院裁定义务,非法转移法院冻结的股份,还到银行质押贷款3.5亿元,造成严重后果,已经涉嫌犯罪,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但其仍然抱着幻想,以自己也是受害人的谎言蒙骗有关领导和执行法官。一边实际控制着有垄断资源的电镀集控区公司赚大钱,一边哭穷逃避履行法律义务,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这么明显的犯罪行为法院都无法严惩,最高院出台的拒执罪刑事案件可以自诉这个政策岂不成了空话,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护呢?

南安市工商局一个科长就可以随意判断法院裁定不合理,并根据自己理解随心所欲更改裁定内容,不予以严惩的话,今后谁还会把法院的裁定放在眼里,法院的公信力又从何谈起呢?

法院执行难,天天都在喊。究竟难在哪里,除了客观存在的因素,有没有法官的主观因素在作祟?如果连这样冻结到财产的案件都执行不了,泉州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还有希望吗?

现在反腐形式这么严峻,如果泉州法院还有人胆敢以身试法,试图包庇黄振辉等人违法犯罪,充当其保护伞,那就是自取灭亡。黄振辉父子是否有保护伞,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个案子出现这么多匪夷所思的问题,人们猜测他们有保护伞也是很正常的。泉州中院要如何处理这个案件不仅考验法院领导执法智慧,而且也会成为泉州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试金石。当然,泉州人民也很期待有关部门能给他们一个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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