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深州:问题化肥遭遇查处“难”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7/23 14:00:15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admin
 

河北深州:问题化肥遭遇查处“难”
        河北深州市的群众反映:他们那里有化肥经销商在销售不合格、伪劣化肥,并且价格还不低,涉嫌坑农害农。反映人给记者发来的视频显示一位女士在说:三个“19”的德国红牛,去拦富士苹果去,咱这三个“19”的红牛,氮、磷、钾的含量是19%……。记者网上检索发现这种产自安徽省砀山县的德国斗牛生化复合肥料,曾被多地工商部门多次抽检为质量不合格产品。
        7月8日,记者在当地群众指引下到达大寺家庄村一化肥经销处,库房内堆卸着多种化肥,其中就有群众反映的涉嫌不合格产品——德国斗牛 化肥国际 生化复合肥料。经向店主询问得知一袋售价155元,量大可以优惠至150元。随后,群众又带领记者到达了该化肥的总经销处——西魏村的华阳农资经营部。在这里,记者见到了两袋德国斗牛 化肥国际 生化复合肥料。负责人介绍说这里只有卖剩下的这么点儿,别的都在村里的库房里。一共有(标识为养分含量)三个17%、三个18%、三个19%三个品种,17%和18%已经卖完,现在只有19%的。

           

       下午,记者与当地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到达西魏村华阳农资经营部的时候,这里的德国斗牛生化复合肥料已经被转移,不知去向。负责人又领到村内另一个华阳农资直销处,同样也没有见到这种化肥。在大寺家庄村农资经销处,发现有100余袋德国斗牛生化复合肥料。该处负责人说:是西魏村杨某某(华阳农资经销部法人)给送的货,已经卖了两三年了。



        7月12日,记者分别向当地派出所和农业农村局询问查处此事的进展,均表示此事已移交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负责查处。而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科的张科长说:已经查封了101袋德国斗牛生化复合肥料,不过还没有检测,因为联系不到化验化肥的机构,联系了北京的一家化肥检测机构,可其没有资质,所以至今没有送检。记者问张科长从该化肥的外包装是否能看出一些不合格的因素,其回答看不出任何问题。7月18日,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张科长给记者发来了安徽大红牛肥料有限公司的一套资质:包括营业执照、肥料正式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还有一张杨某某从安徽大红牛肥料有限公司进货5.5吨的销售凭证。可记者发现这张《肥料正式登记证》却是砀山县绿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的,而绿源公司是安徽大红牛肥料有限公司的股东。难道《肥料正式登记证》也可以借用?记者询问该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应该标注国家要求的“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号、肥料登记证号、和产品标准编号,在哪里?张科长又发过来外包装袋的放大照片,原来“三证”隐藏在包装袋顶部的绿色条纹里。但记者发现包装袋上的生产许可证号与张科长发过来的《生产许可证》并不一致。“三证”本应该标注在醒目位置,为什么该产品的“三证”要印刷在绿色条纹里,那么不明显,难道真是怕群众看出猫腻?业内人士指出:养分含量标注也有问题,复混肥料应标明氮、磷、钾各百分比含量和总含量。但这个产品没有标注总含量,却标注了一个氨基酸钾,涉嫌混淆钾的含量。现场查扣了101袋生化复合肥料,杨某某就进货5.5吨,合计110袋。难道这张销售凭证就是为了证明:只卖出去9袋,把损害农民利益的结果,降到最低吗?

 



         一周的时间过去了,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真的联系不到检测化肥的机构还是另有别的隐情呢?
        7月22日,张科长发给记者一份肥料质量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氮、磷的含量均超过了包装袋上的数值,可包装袋上标注的大于等于19%氨基酸钾在检测报告里没有体现,却有一个黄腐酸钾25.8%。难道氨基酸钾就是黄腐酸钾?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没有发现这些问题吗?还是装作没看见?更离奇的是这份检测报告是安徽大红牛肥料有限公司自己送检的,而不是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难道这样的检测报告也能代表被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化肥是合格产品吗?记者询问查扣的化肥在哪里,记者是否可以和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起去取样,送检。张科长说化肥还在经销商的仓库里,但答应记者,向领导请示以后,改天再和记者一起去送检,但拒绝了和记者一起去取样。   
       反映人说:半个月的时间过去了,还没有送检,我真的怕那批化肥样品被偷偷换掉,外包装袋都这么多问题的复合肥料,我还能相信里面的化肥是合格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肥 料监督抽查时,对涉嫌生产、经营假劣肥料的,可以采取扣押该 批肥料、 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 并将该肥料送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自扣押、查封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 使用、 变动、销毁、销售被扣押、查封的物品。希望深州市的监管部门能够抽查下真功,严格执法,惩治“黑心”商家,莫让其坑农害农,维护好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