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市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泥牛入海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3/21 12:26:04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已经超出法定期限,隰县人民政府未作出任何答复。”近几天,山西临汾市民王先生很不解,“我申请的均是政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隰县政府为何迟迟不作回应?”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泥牛入海
 
  王先生申请政府公开的信息是:隰县幸福区改造区域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计划文件、土地挂牌、规划、建设招标信息。
  据王先生介绍,2017年他给隰县县委书记李亚丽、县长王晓斌分别寄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无任何回应。
  后来,王先生了解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寄给政府,寄给个人的可以不作答复。于是,他又与2018年1月,安照正规的申请途径,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先后两次寄往隰县人民政府,但均被拒收。
  实在没有办法,王先生又从临汾赶到隰县,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亲自送到了隰县人民政府。目前,已经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隰县政府仍然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涉嫌造假的土地使用证
 
  王先生的父亲留下的房产位于隰县幸福区,和邻居刘氏一直供用一个厕所。2017年,有开发商拆迁时拆掉了该厕所,由此引发纠纷,并发生了不明生份人员殴打王先生兄弟的事件。公安机关介入后,他的新邻居梁某某(注:梁某某称自己买了该房)出面了确了此事。
  因厕所迟迟没有修复,王先生兄妹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梁某某告上了法庭。之前刘氏早已将房屋出售,所以在法庭上,梁某某出示了《房房屋买卖协议》。法院调取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仍在刘氏名下,土地使用证则变更为樊某文。
王先生发现,樊某文名下的土地使用证疑点重重,涉嫌造假。
据王先生讲:父亲留下的房屋和刘氏的均是房改房,一排五间,房改时父亲三间,刘氏两间,后刘氏搬走将房屋卖给了樊某文。房改后,各家按照县上的政策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至今,刘氏的房屋所有权证仍在刘氏名下未有变更,但土地使用证变更成了樊某文,而且土地性质也从集体土地变为了国有土地,而这一变更的依据竟然是一纸虚假协议。
  根据国家政策,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有着严格的程序。而樊某文的隰国用(1999)字第994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记载:本宗地于1993年3月9日——集建(土)字第066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确权,现因买卖双方协议申请,换发本证,同时,原证注销。值得注意的是,该处房屋的产权证仍在原房主刘氏名下,并未变更为樊某文。
  《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中的买卖双方协议涉嫌造假。该协议显示,刘氏将座落在幸福区的三间平房出售给樊某文。王先生说,从协议内容上看就不真实,“房改时一排五间,我家三间,刘氏两间,怎么协议上会变成三间?”。为证实此协议的真伪,王先生拿着《房房屋买卖协议》找到原房主刘氏核实,刘氏明确表示他没签过该协议。
  另外,办理土地使用证还需四邻签字。这份1999年换发的土地使用证上,四至栏里标注的西边邻居系王俊青(王先生的父亲),而当时王俊青已去世4年。
  再往前追溯,(1999)字第994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中的变更依据1993年3月9日——集建(土)字第066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真假也存疑点。
  据王先生讲,根据当时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的两证由县房管所办理,农村集体房地产两证由县城建土地环保部门办理。幸福区居民的两证均属城市房地产,在县房管所办理两证,土地性质系国有,办理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刘氏的房屋和王家的房屋系同一院落,房改后分成两家。王家办理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刘氏的却变成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个院落出现了两种土地性质。
  更为蹊跷的是,1993年3月9日——集建(土)字第06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者一栏中写明为刘氏,刘氏却向王先生表示他没见过此证,也未向樊某文提供过该证。
 
  县领导疑为开发商打掩护
 
  因发现樊某文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涉嫌造假,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将隰县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樊某文名下的土地使用证。
  2017年11月21日,行政诉讼在运城中院第九审判厅开庭,民事诉讼被告(梁某某)当庭承认其之前在隰县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协议)是假的,出庭的隰县常务副县长王志华和隰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主任科员张兵武却说强拆厕所通道与厕所属于该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政府行为。
  为了弄清幸福区的开发手续是否齐全,王先生向隰县人民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但令王先生没想到的是,他申请的均是政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隰县人民政府对他的申请却没有任何回应。
  “开发商已在幸福区开发了多橦楼房,还曾因没办理土地手续被隰县国土资源局下令停工,但该停工令并没有挡住开发商的违法施工。”王先生说,“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再强调依法治国,作为政府更应该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副县长王志华在法庭上还公然为开发商背书,实在令人费解。”(李大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