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伦县:招商引资项目背后的维权“路”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28 9:19:07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内蒙古多伦县:招商引资项目背后的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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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的维权路演变成遥遥无期的等待,原告多次提起上诉,均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内蒙古多伦县双井永泉建材厂厂长孙某诉李某(李天义,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沟门村关沟脑人)伙同当地人解除合同一案近日倍受媒体关注。

事件回放:“诚信缺失的承包人”

    ​2005年为了响应内蒙古多伦县招商引资的政策,北京人孙某投入180万元在多伦县建立建材厂,厂名为多伦县双井永泉建材厂。2015年3月6日,孙某将厂子承包给了当地人李某经营,租赁合同期为2015年3月6日到2018年3月6日,双方约定每年3月6日上交承包金为20万元/年。

    ​据孙某说,2015年10月,因李某没能按合同履行交纳验照、经营等各项费用,厂子面临停产,无奈为保留厂子生产经营,他主动垫付了多项费用后,于2015年10月将李某超诉至多伦县法院,要求依法依合同解除双方的租赁承包关系,李某承担其生产期间应交的各项费用30.64万元,诉讼中他本人作为原告暂时放弃了部分诉求。

    ​漫漫维权路:“我要讨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5年10月起诉至多伦县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中对各项费用的承担约定不明确,但根据实际情况,经营期间的一些费用确应由实际经营人承担。但解除租赁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判决被告李某一次性给付孙某已垫付的安全现状报告费、储量检测报告、资源补偿费、培训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2140元;驳回原告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

    ​孙某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经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被告李某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拒不交纳本应由其承担的合理费用52140元,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应予解除。

    ​该判决书生效后,孙某于2016年6月7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多伦法院执行局于6月27日草率地下达了不符合执行条件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孙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对此裁定向锡盟中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认为多伦法院所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于2016年8月10日裁定撤销了多伦法院的错误裁定。然而,多伦法院执行局仍然不予执行,一再要求孙某再次起诉,理由为原判决判项不清。

    ​无奈之下,孙某于2016年10月9日再次向多伦法院起诉,诉求重点是被告李某撤离建材厂返还设备,恢复其在合法采矿区域内外非法采矿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将非法所得上交国家,赔偿解除合同前后非法经营造成的损失;给付排污费等各项费用,并支付环境治理保证金等共计9项诉求。

    ​多伦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2月16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撤离原承包的建材厂;按交接清单把设备恢复原状;并按照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至实际返还建材厂之日(非法经营)的损失予以赔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据孙某叙述,此次诉讼期间,他本人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法院对建材厂成品红砖进行等值36万元财产保全。多伦法院进厂采取了查封措施按裁定对180万块红砖扣押。执行过程中,李某无视法院查封措施私自卖砖,孙某获知后,他及时报告多伦法院院长和主管院长,多伦县法院执行局却告知说可以让李某卖砖,然后把卖砖款交给法院执行局。但时至2017年10月卖出共计约150万块砖,通过多伦县法院执行局支付给孙某7万元,远低于0.26元/块的市场砖的卖价。目前其余执行款去向不明,其他事项也未按法院判项执行,执行局承办人承诺于2017年11月17日给付剩余全部执行款,但截至本文发稿,未收到任何款项。

维权“路”背后的权力纠葛

    ​多伦县双井永泉建材厂属于季节性生产(每年3-11月份)的企业,每年开工前都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安监、国土、劳动监察大队、环保等方面的许可手续,而这些手续的办理是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公章、证照才可办理。

    ​2016年春季办理开工手续的时间,正值孙某与李某合同纠纷处于诉讼期,而当时多伦县双井永泉建材厂的所有证照、公章都由孙某掌握,同时声明作废旧公章,启用新公章,李某却在无任何手续及其它材料的情况下办理开工事宜。

    ​据孙某介绍,他多次向多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和国土局举报,得到的答复却是放任李某非法生产的同时并向孙某下达安全生产整改指令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这是怎么回事呢?

    ​为防止李某私用建材厂公章证照继续非法生产,加上双方纠纷尚在诉讼阶段,孙某将原公章声明作废(2016年3月25日),后又在公安备案启用新章(2016年4月),在此期间李某依然在安监、保险、国土、劳动监察大队、税务、环保等部门办理了所谓“合法”开工生产的相关手续。

    ​孙某以此向多伦县公安局多次报案举报李某私刻公章。公安机关调查后给予的答复是李某办理所谓“合法”开工生产的相关手续和保险等用的是扫描公章,不是实际的公章。而孙某通过保险公司了解到,购买相关保险必须使用实际公章,“扫描章”无法通过保险公司的购买保险流程。

    ​那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多部门的举报无果,并没有让孙某失去信心。

    ​按照多伦县政府规定,县域内的采矿、粘土、红砖生产等矿山企业需在每年春季开工前交纳20万元保证金,作为处理事故和工人工资的保证。如年中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按月发放工资,则年底即将保证金退还企业。但实际上,李某,蔡某向劳动监察大队缴纳保证金20万元,尚未到年底,就串通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提前领取了保证金,导致年底工人工资没着落而上访到多伦县政府,为平息事端多伦县政府代为垫付了工资,事后又由孙某补给了县政府垫付的工资和其他费用。

被告扬言见一次打一次,法院不按裁定执行,原告竟当庭遭遇殴打

    ​多伦县法院郭本安通过电话联系孙某,告知其11月27日上午前往多伦县法院参与庭审。孙某要求将执行回的钱打入孙某本人账户,但郭本安执意要求孙某从北京赶去支取现金。

    ​在庭审过程中,原本同意支付给孙某的八万元实际并未到原告孙某手中,反而在郭本安的安排下孙某当庭遭遇被告李天义殴打。孙某立即报警,警察赶到要做笔录时,郭本安声称法院负责此事,不需要公安局介入。随后,警察悄然离去。

    ​据孙某之前反映,孙某曾多次遭到被告李某辱骂、殴打。2017年6月24日,孙某去多伦县安监局局长范立水送停产报告和解除合同通知书时,在安监局恰巧遇见李某,李某见孙某就打。孙某报警,事后不了了之。2017年5月,郭本安授权李某销售财产保全红砖,李某销售40余万块,价值近10万元,但并未向法院上缴销售款。经孙某多次向法院举报此事。法院高院长明确向郭本安指示,让李某用现金补缴已销售红砖,否则抓人。7月份,郭本安在场地清点剩余红砖时,电话通知孙某来签字。当孙某到达场地时,郭本安竟开车离去,李某突然出现并袭击孙某。孙某立即报警,警察做完笔录后,此事不了了之。

    ​记者致电多伦县法院领导,该领导回复,原本是在原告与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协商处理此事。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天义过激后当庭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我们依法当庭将被告予以拘留,待取得原告验伤报告后对被告予以相应的处理。

    ​由于孙某正在医院验伤。记者暂时未能取得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第三款:“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孙某家属向记者表示,希望有关部门彻查此事,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庭施暴的行为一定要严惩。对此,记者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