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真牛:法院生效判决竟然不敌老子说了算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9/7 13:29:04  文章录入:绿水  责任编辑: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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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助的刘树菊

居住在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江镇桑不老村草鞋树组18号村民刘树菊女士最近通过网络平台给我们写信并留言,称其与村邻之间因为山林地纠纷一事经过县、州、省三级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胜诉以后,由于地方政府给她步步设坎和处处刁难,使得判决生效后的相关事宜至今并没有得到具体的落实。在先后就此事上访到大理州、云南省政府和北京均无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心力憔悴的她希望能够得到媒体的帮助并借助于媒体的力量帮助她向社会呼吁一下。借此敦促漾濞县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快按照生效后的法院判决撤销漾江镇政府的错误处理决定。以给拖了已久的该【民告官】案件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漾濞彝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西部,在大理白族自治州中部。它是博南古道、茶马古道上的一个重镇,滇缅公路、大保高速公路、320国道和大瑞铁路均穿境而过。这里经济欠发达,是被列为国家级贫困县的重点扶贫地区。每年国家要向这里拨出大批资金来支持这个地方的经济建设,当地不少政府官员看好这是他们个人发财的绝好机会,便陆续打着回乡承包山地的幌子,强征强占原本属于村民们的山地来大量种植核桃、苹果等果树,借此套取、骗取国家的专项扶贫资金。据了解:2005年10月份,漾江镇桑不老村草鞋树组18号村民刘树菊和邻村村民吴盛兰(实为交通局长马征,吴盛兰是马征老婆)、黄美兰(户名杨林)之间就是因为山林使用权而引发纠纷,当时,刘树菊就申请漾江镇政府予以出面协调解决此矛盾。2007年9月6日,漾江镇政府做出漾江政发【2007】19号处理决定,此决定后被法院撤销。漾濞县政府又于2007年8月29日向吴盛兰户颁发了漾林证字(2007)第01245号林权证,其南至界线为“鬼打箐往脉地方向60米直上至大坪子脚牛泥塘横路为界”;同日,漾濞县政府向杨林户核发了漾林证 (2007)第01246号林权证,其南至界线为“鬼打箐往脉地方向60米直上至中横路为界”。漾江镇政府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漾江政发【2009】28号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确定“刘树菊与黄美兰、吴盛兰户争议林地的南北界线为太平子横路下土坟直对吴盛兰户地边围墙外壹米处顺梁直下。此界线南边林地归刘树菊户管理使用,界线北边归黄美兰、吴盛兰户管理使用”。2010年5月25日,经漾濞县政府复议维持了漾江政发【2009】28号处理决定。因为不服,刘树菊随即对漾江镇政府所下发的漾江政发【2009】28号处理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以败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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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江镇政府处理决定】

两次败诉,非但没有打垮刘树菊,反而更加坚定了她的申诉信心。不信邪的刘树菊随即就此案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云南省高院在延长了该案件的审理期限后。在重新审理该案期间,云南省高院发现:该案件虽然系个人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但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所有权界线,不应有漾江镇政府处理。其次,漾江镇政府在作出本案处理决定时,县政府已经于2007年8月29日向杨林、吴盛兰核发了与本案争议林地相关的林权证,确定了其二户南至界线,漾江镇政府应提交县政府处理。漾江镇政府作出的漾江政发【2009】28号处理决定所确定的刘树菊与黄美兰、吴盛兰之间的南北界线,即“太平子横路下土坟直对吴盛兰户地边围墙外壹米处顺梁直下”,既不是林业三定时县政府核发的山林权证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界线的分界,也不是县政府2007年8月29日核发给杨林、吴盛兰林权证所载南至界线的分界。其作出漾江政发【2009】28号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不足。认为漾江镇政府超越职权作出的漾江政发【2009】28号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应予以撤销。再审申请人刘树菊提出的再审请求予以支持。2014年10月19日依法对该案做出如下终审判决: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大中行终字1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漾行初字01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江镇人民政府漾江政发【2009】28号《漾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树菊户与黄美兰户、吴盛兰户山林纠纷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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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判决书】

同时,云南省高院还专门为案件判决后的执行问题下发了一个司法建议书,要求漾濞县政府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来处理此事情,依法撤销原来的错误决定。

拿到申诉判决书以后,刘树菊先后去找当地的政府部门要求解决问题,得到的答复是:法院判决有鸟用!在漾濞,我们政府就是法,一切都是我们说了算,如果不服,你可以继续去找法院让他们帮助你解决问题吧!他们既然能够判你胜诉,就应该能够帮助你安置好后面的事情的。几次想去县委、县政府找领导均被拒之于门外,期间还因此遭到门卫的驱赶和围殴。2017年4月20日,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漾政发【2017】10号文件的形式依然做出维持漾江镇政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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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

无奈!刘树菊只好再一次的因为胜诉后的官司踏上了漫漫的上访之路。在去北京上访期间,和其他访民一样,她也遭到地方政府驻京人员的拦截和围堵。多次的被强行从北京带回漾濞拘留。

漾濞县人民政府在刘树菊这件事情上为何敢如此公然的对抗国家的法律法规,他们的底气在哪里!又【牛】在哪里!!在此顶风违法的后面究竟又隐藏着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建议有关部门能够介入进行一次深入彻底的调查。以还刘树菊一个公道!

刘树菊的遭遇只是今天中国农村普通民众悲惨处境的一个缩影,地方贪官腐败横行,甚至置党纪国法、良心道德于不顾,肆无忌惮的践踏法律,欺压百姓。强奸民意,已经处于公开化。他们上下勾结,沆瀣一气。在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为所欲为。拦截上访,并打击报复上访人员,司法部门知法犯法,随意抓人传人,剥夺人权,借此制造冤案,播种仇恨,他们公然是违背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大政方针。

一个社会如果想稳定,不是下几份文件,喊几句口号就能实现的,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公平正义哪儿去了?老百姓诉讼官司好不容易打赢了,最终却兑不了现。反而因为胜诉了继续进行上访。依法治国的精神哪儿去了?司法公正又哪儿去了?法之不公,民之不宁。民不安宁,国不太平。贪污腐败,国之大患,腐败不除,法度难行。我们认为刘树菊所反映的问题,实属政府腐败与官僚主义所致。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宜疏而不宜堵。法者国之利器,慎用而不可滥行。试问一下,漾濞县的相关部门的公职人员!你们是如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是怎么做人民公仆的。面对刘树菊的诉求,你们不感到有愧吗?说轻点你们这叫不负责任,说重了就是在渎职。

自古以来,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千古不变的永恒规律,谁伤害了老百姓就等于伤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与形象,相信这个道理大家都应该懂的,我们也相信云南省及大理市有关部门会对此事作出一个相应的交待的。

民告官官司本来就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但是,刘树菊她打赢了。刘树菊的案子现在已经引起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我们相信她家的事情迟早会通过媒体渠道反映到中央高层那里。作为地方官员,记者奉劝你们还是以尽早解决问题为妙,国内反腐的大趋势、大气候在这里,请你们不要在对待刘树菊家这件事情上心存任何侥幸心理或者说耍任何小聪明而因此自毁前程。也不要自以为天高皇帝远,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地方存在的问题,自己查总比别人查强,下面查总比上面查强。孰重孰轻!其严重程度相信你们会比谁都清楚的。

在跟踪报道此事的同时!我们也希望漾濞县政府能够正视法院判决,正视现实,并且拿出实际行动来,以正确的态度来处理好这起涉及到民生、民心问题的事件。自觉撤销政府原来所做出来的伤害村民的错误决定。还刘树菊一个明白与公道。对此事情最终进展处理情况,我们将及时予以跟踪报道。

http://www.nffzw.cn/f/2017/minshengtousu_0907/55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