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天意煤矿矿难庭审纪实,律师为村官做无罪辩护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6/14 16:25:58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本溪天意煤矿矿难庭审纪实,律师为村官做无罪辩护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郑荣昌

  2017年2月20日、21日,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辩护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与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树昌,联袂为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彩北新村村委会主任卢权华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罪一案做无罪辩护。记者旁听了该案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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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意煤矿外景

  矿难之后的追责

  2016年7月3日下午,本溪市溪湖区彩北新村,早已关闭的天意煤矿发生火灾,11名正在井下盗采煤炭的矿工遇难。这起特大矿难事故的责任者是当地谦润煤矸石加工厂(简称洗煤厂)的女老板姜淑华。

  搜救工作还在进行中,遇难者尸体还没有找到,当地公安部门已开始控制相关嫌疑人,7月5日先抓了姜淑华,次日又抓了姜淑华的合伙人刘日军、王春波……令当地人诧异的是,7月6日,彩北新村村委会主任、本溪市人大代表卢权华也被警方控制。对此,彩北村村民疑惑地问,难道村主任也参与挖煤了?

  原来,天意煤矿最早是卢权华开办的煤矿,因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于2005年被当地政府下令关闭,矿部地块归还村里。由于该地块一直闲置,属于卢权华个人的地上附属物尚在,包括面积为800多平方米的办公楼、一座煤型厂房、两台变压器、一台卷扬机、20多万吨煤矸石等。

  2012年3月,姜淑华通过他人介绍找到卢权华,询问是否可以租下天意煤矿所在地块开办洗煤厂。卢权华将此事提交村委会、村支委会(以下简称两委会)研究通过后,姜淑华与彩北新村签订了租地合同——租用该地块开办洗煤厂,租金40万元,承包期50年。随之,姜淑华按有关规定将40万元汇给了乡镇专用账户,卢权华分文未沾该笔钱款。

  与此同时,卢权华将前述属于他个人的地上附属物作价92万元卖给姜淑华,因为姜淑华说洗煤厂用得上。

  矿难发生以及姜淑华、卢权华被抓后,彩北新村1000多名村民联名为卢权华陈情,称其为好村主任。但也有一些人开始猜测:卢权华为什么被抓?莫非卢权华暗中入股,与姜淑华共同盗采煤矿?

  据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政府早就发现姜淑华盗采煤矿了。记者得到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显示,本溪国土管理部门在2014年已经发现和处理相关问题,其中并没有涉及卢权华。

  因此,许多知情人士不解:为什么非要等到矿难发生了才追究罪责,平时只是一罚了之?为什么矿难渎职问题只追究到区一级,只起诉了7人且7人都是取保候审?2016年11月开庭后再也没有消息了?为什么不追究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以上是记者从各方面了解的案件由来,也是法庭没有全面呈现的背景情况。

  公诉机关的指控

  直到该案开庭时,通过公诉人宣读的起诉意见书,记者才知道卢权华为什么被抓。原来,他被列为姜淑华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成为排在姜淑华之后的第二被告人。另外,他还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关于非法采矿罪,起诉意见书上写道:被告人姜淑华等人于2012~2016年间在彩北新村新洞地块实施非法盗采煤矿行为。被告人卢权华作为村委会主任明知他们非法盗采煤矿,同意转让上述地块及卷扬机等采矿设施。其中姜淑华、卢权华非法采矿数额为830万元。

  关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罪,起诉意见书写道:被告人卢权华、宋宝贵(原村支书,取保候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相关土地管理法规,于2012年非法将该地块转让给姜淑华等人建厂使用,获利40万元。加上2011年并未用于盗采的那次租地,共计获利80万元。

  辩方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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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和曹树昌律师

  法庭上,田文昌律师和曹树昌律师(以下简称两位律师)为卢权华做了无罪辩护。在法庭辩论阶段,他们针对起诉意见书的两项指控发表了基本辩护意见——

  根据指控材料,卢权华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必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二是共同的犯罪行为。本项指控中,这两方面的事实均不存在。

  在犯罪故意方面,在法庭调查中,所有的证据包括姜淑华本人的证言都证明卢权华并不知道姜淑华等人要盗采煤矿。两位律师还提出,即便假设存在“明知”,“明知”也不等于“犯罪故意”。譬如张三看见小偷行窃但不敢干涉,你不能简单地说张三也有犯罪故意。

  在犯罪行为方面,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卢权华参与煤矿盗采,甚至没有任何人看见过卢权华出现在已经租给姜淑华的地块上,没有任何人看见过签订租地合同之后卢权华和姜淑华在一起。从2005年政府关闭天意煤矿,到2012年将该地块租给姜淑华之间,从未有人发现卢权华盗采煤矿。

  至于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罪的指控,两位律师认为,卢权华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主体错误、事实不清等问题。

  虽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要求,集体土地流转,除了需要召开村两委会研究通过,还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但是,在与姜淑华洽谈租地事宜之前,村民代表大会已经形成了将该地区的土地全部用于招商引资——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未就本项事宜再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最多只能算程序方面的瑕疵。何况,姜淑华与村委会签订的租地合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适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来进行指控。

  同时,在租地事项上,卢权华个人没有获得一分钱,全部收入都上交到乡镇财政专用账户,即便非要认定构成犯罪,也应该是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在辩论阶段,律师还对公诉人发表的一些要害观点——如将“明知”混同于“犯罪故意”的观点、将“程序方面的瑕疵”混同于“违法”甚至混同于“犯罪”的观点、将“翻供的理由”混同于“翻供的理由仅限于刑讯逼供和诱供”——进行了反驳。

  尤其难忘的一幕是,当主审法官一而再再而三地打断姜淑华关于“卢权华并不明知我租地是为了盗采”的供述,并质问姜淑华为什么要推翻侦查阶段与此相反的证言时,田文昌律师提出了抗议,并尖锐地提问:“法庭是想查清事实,还是想就此定罪?中央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怎样才能得到真正落实?”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尾声

  本文曾发给本溪市委宣传部征求意见,之后根据该部的意见删除了记着认为有一定关联性的几年前发生在本溪的另一起矿难的相关内容。但是,不知为什么,这次庭审结束至今已经三个月有余,本案还没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