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失衡的天平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中夏 保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5/18 19:04:14  文章录入:绿水  责任编辑:lv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连嘉逸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案审理长达一年之久,迟迟拖延不裁。(至今未果)

2、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债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案件中疑点重重。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市民张耀邦举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在受理大连嘉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起的确权诉讼案中,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并说:主审法官连英违规违法办案。

记者调查中发现该案主审法官连英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并以种种理由拒绝证人出庭,巧妙将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提供的部分经庭审质证有力的证据隐匿、甚至拿掉。西岗区政府周副区长对北洋周水子仓库情况讲不清楚,西岗区工业办负责人拒绝记者采访。据有关知情人告诉记者(甘井子区法院、嘉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岗区工业办“私下串通”,导致该案迷离重重……!使申请人执行人王延斌的338.36万元债务款不能正常执行。1、将伪造的《债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判定有效(2013甘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2、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连嘉逸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案故意拖延不做裁判,审理长达一年之久(至今未果)。并以此为由拒绝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延斌执行款(该款大连中院大执二字第33号案,于2013225已依法查封,201367扣划至大连中院账户上。被执行人是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情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书或调解书。”

按照上述意见,甘井子区法院不应将与该查封款项相关的确权案件予以立案。如已立案,应依法中止。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违反司法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

一、主审法官连英拒绝证人出庭 答记者问

据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经理单志军介绍,开庭时,北洋周水子仓库申请连英法官,要求北洋周水子仓库职工庄桂琴(于滨爱人)出庭作证,(因为庄桂琴目睹了大连嘉逸公司赵军善和代理人杨律师,在自己家中与丈夫“原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法人于滨”伪造《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全过程),但是遭到主审法官连英的无理拒绝。北洋周水子仓库代理律师(刘淑玉)指出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并请求连英回避,连英却不予理睬,继续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大连嘉逸公司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是不应该受理的。

单志军(北洋周水子仓库通过职工大会选举的负责人)对西岗区工业办出具的这种重要说明及二位法人代表的证言持否定态度,并声明:西岗政府、工业办、卢德俊、黄韶军都是伪证。其向记者出示了2011621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甘井子分局下发的北洋周水子仓库营业执照,已通过2011年和2012年的年检,单志军表示2013年迫于西岗区工业办的压力未能获得年检。同时还向记者提供了2002326201011282013115盖有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公章的委托书:委托单志军全权处理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债权、债务相关事宜。另在20121220日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指出:“委托单志军在我单位与中国烟草公司云南省公司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表人。”还有2013113由企业原法人代表于滨主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由单志军负责仓库全面工作的《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变更法人决定》,并盖有企业公章。还有西岗工业总公司(西岗工业办的前身)2002年的红头文件:任命单志军为大连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清理债权、债务领导小组组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利。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利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二条: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第五十五条:国家保护集团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得经营和民主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条;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单志军作为北洋仓库诉讼代理人合法、有效、适合。

记者:在诉讼中,北洋周水子仓库给法院递交了很多材料。但是他们的代理律师(李晓春)在后来调取卷宗时,发现法院卷宗里缺少部分很重要的材料,这些材料足能够证明嘉逸公司和北洋仓库签的协议是无效的,他们说是你故意拿掉的,对此你怎么解释?

连英法官:卷宗里丢失的是复印件,他们没给我原件。

记者:就是复印件,他们提交了,卷宗里也应该有啊。为什么那么多的证据,却偏偏丢失了最重要的几份,如果说他们不适合递交材料,应该将全部材料退回?

连英法官:为什么不保留卷宗,因为单志军不能代表北洋周水子仓库来提供证据。

四、法院主审法官连英对明显伪造、漏洞百出的协议视而不见,避重就轻

记者:据目睹协议伪造过程的证人(庄桂琴)陈述,协议是草草拟造的,你当时没有怀疑过协议的真实性吗?

连英法官:因为原告当时也没提供原件,区工业办也认可,区工业办也没有提出异议。

记者:协议是北洋周水子仓库法人于滨活着的时候签定的,区工业办对协议的真实性了解吗?有没有权发表意见?

连英法官:他们主要说这份协议是有效的,对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存不存在他们没说。

记者:如果有真实的证人证言,证明这份协议是假的,你下的这个判决书还成立吗?

连英法官:如果说协议是假的话,法院直接鉴定这份协议是假的,判决书是无效的。法院根据提供的综合证据来进行判断,不管什么判定结果都根据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能提供什么样程度的证据,就根据已经提供的证据来判。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拖延“执行异议案”一年之久,审理至今未果,推诿给付判决执行款是何原因?

据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职工推荐负责人、原单位书记单志军介绍,201348日,大连嘉逸公司向大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立案。直到同年85日,大连中级法院才对大连嘉逸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召开最后听证。但是,1223(2012)大执一恢一字第213号案代理人去大连中级人民法院询问听证结果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嘉逸公司执行异议已经申请撤诉了,执行异议听证不需要出结果。

20131224,(2012)大执一恢一字第213号案代理人前往大连市中院执行二庭请求依法给付执行款时,承办人核查后称,嘉逸公司异议并未撤诉,此款不能给付。随后,代理人前去中院执行局综合科指导处询问情况,答复是:嘉逸公司撤诉申请未送来,经商量再给一周时间,你就耐心等待吧----!执行异议案怎么能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长达10个月之久未有结果,2013225就已经被依法查封,201367就将该执行款扣划至大连中院,却迟迟转不到申请执行人王延斌的手中。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事效率低下,还是处于某些人背后之利益,故意拖延……!其目的又是什么呢……

就该案情况,记者电话采访了大连市中院执行局综合指导处承办人陈淑丽时,其说:对这个案件我无权回答,请记者找领导吧!随后记者来到大连市中院宣教处,见到了杨处长,交流了该案情况,其说:执行局刘局长及其领导都很忙,没有时间,就不用采访了。留下联系电话,我们以书面材料报给贵社。截止记者发稿前,未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任何书面材料。    

记者对此案将继续关注------

附件:

关于2013甘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违规、违法疑点如下: 

 一、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连英法官未依法终止该案确权诉讼审理(见2011法发1526条之规定)。

二、违反回避制度,从20133月立案起至20137月庭审后,大连北洋仓库向甘井子区法院提交3次书面回避申请及当庭口头申请回避未果。

三、201373第一次庭审已核实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委托到庭参加诉讼人经理单志军、律师刘淑玉、当庭法官、嘉逸代理人均无异议。而在2013813第二次开庭,连英未告知北洋仓库,私下组织了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所谓的主管部门西岗工业办临时负责人王晓军,系西岗工业办副主任,律师唐翔宇参加庭审。(西岗工业办出具情况说明是伪证。2013719工业办卢德俊、黄韶军笔录伪证。北洋仓库属三无,单志军不是北洋职工等)。单志军、刘淑玉依法应该出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条)。

四、201373日庭审,连英拒绝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提请庄桂琴证人出庭。注:上述事实属程序违法。

五、连英法官为偏袒对方胜诉,达到占有为目的,将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提供的有效证据(经庭市质证)拒不采信,且隐匿未装卷宗。

第一组证据

《协议书》,2010129北洋周水子仓库和赵军善、大连嘉逸公司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是三者之间合作委托事项。

5、《承诺书》赵军善给北洋仓库签写《承诺书》其内容为授权委托和报酬分配方案的意思表示。此两份协议更能体现大连北洋仓库与大连嘉逸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

6、《申请书》《函》,证明20121225,大连北洋周水子仓库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分别致函及申请书,表明同意将299万元执行款直接向债权人王延斌履行,未有声明债权转让之事事实。

7、《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2112,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下发(2012)大执一恢一字第213号《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告知云南烟草公司及时履行债务。

8、《执行异议书》2012115云南烟草公司向大连市中院提交《执行异议书》其中不同意履行债务的理由没有嘉逸公司通知云南烟草公司从北洋周水子仓库取得该债权的抗辩内容。(记者 中夏 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