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玉山县公安局保证金汇入私人帐户受质疑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洪旭朝 许…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5/7 15:03:21  文章录入:绿水  责任编辑:lv
 

    近日,江西景德镇公安局涉嫌从驾校报账4700余万元一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此同时江西玉山县公安局被曝在办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时,以交纳罚款、保证金的名义,向涉案当事人前后三次共收取50万元暂扣款,并汇入民警私人帐户。
    
为何玉山县公安局不将保证金汇入银行专户?今年430日,办案民警王磊解释称,民警的个人帐户相当于钱包,是暂时保管,方便当事人并保证资金安全。

50万暂扣款汇入民警私人帐户


    2013年1月17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在侦办一起非法运输爆炸物案时,将使用自制炸药的矿山外包单位爆破车间负责人刘某杨带往当地派出所审查,当晚8
30分,刘某杨被释放回家。
    
次日,刘某杨接到玉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特行中队长毛顺兴的来电,要求其交纳20万元暂扣款,刘某某于20日将20万元凑齐,汇入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可是,刘某杨却发现该账户是一个开户人为刘学正的私人账户,刘学正系治安大队民警。对此他有些不解。
    
随着案件深入侦查,刘某杨被证实清白,不过公安局口头告知其20万元被转为罚款没收了。
    
无独有偶。2013125,玉山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将矿山承包人刘某刑事拘留;2013224,对刘某做了取保候审的决定;2013716,刘某被上网追逃,718被刑事拘留后逮捕。
    
据刘某的家属介绍,在此期间,刘某先后两次交给玉山公安局治安大队保证金共30万元。在民警王磊、刘学正的陪同下,去银行向刘学正的私人帐户里汇了20万的保证金。
    2013年6月19,办案民警通知刘某到玉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告知其20
万元保证金被没收了,理由是刘某违反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串供嫌疑。必须再交20万元保证金才能放人。

    
后经过协商,刘某亲属当天又筹得10万元现金,同办案民警一起到银行将钱汇入同一帐户。

保证金收据难产


    
在汇款后,刘某的家属有些不安心,两笔保证金都没有收据。于是,刘某家属多次向玉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要求保证金正规收据。
    
半个月后,刘某家属得到一张盖有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保证金暂扣财务专用章的《玉山县公安局暂收保证金收据》,收据指明内用,其中应填项目无法辨认。
    
之后,在没收了保证金后,玉山县公安局给刘某家属了一张《收取保证金通知》,也没有给予任何相关票据。
    
而刘某杨在交纳20万元暂扣款时也遇到此类情况。当时他为求安心,在转账后向民警索要交费凭证,可是民警没有给他。
    
今年430日,记者玉山县公安局采访时,民警王磊出示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发票上付款人为刘骥,时间为2013628,内容和金额颠倒写,收入项目为罚没款贰拾万元整,合计金额为治安没收保证金。上面盖有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公章。
    
记者提出,没收20万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应该是通过银行上交国库的,为何会出现盖有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公章的收据,以此类审批文件属可公开内容提议查看。
  王磊解释,票据问题要问财政部门,审批文件涉及到案件内容,予以拒绝。

民警解释:私人帐户相当于钱包,暂时保管


    
暂扣款及保证金存入民警私人账户、又没有及时开具发票,这样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30上午,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玉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王磊接受采访作出解释。
    
他说,玉山县公安局有专设的保证金账户,但被罚者并不知道银行专户账号,刘学正只是经手人代为缴纳罚款,作为一名50多岁的老民警,如果拿着几十万巨款到大街上走并不安全,而这个账号就好比钱包,在被罚款项未完全到位时用于暂存。
    
王磊还向记者出示了两张盖有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保证金暂扣财务专用章、收据上方注明内用的《玉山县公安局暂收保证金收据》,开具的款项内容为治安刘骥保证金226收据上的数额为20万元,715收据上的数额为10万元。
  为了说明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他又出示了相应日期的两张玉山县公安局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上面注明根据你局通知的保证金存入你局保证金帐户,金额也分别是20万元和10万元,并盖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业务专用章。
   记者注意到两份通知回执序号的不同之处,226是玉公刑收保字20130007号,715是玉公治收保字20130007号。
  记者又提出疑问,一是银行出具的回执为何出具公安局内部暂扣款的收据,二是同一案件相同办案人员,两份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为什么出现刑收和治收的取别,又同是20130007号。王磊及在场民警没有做出正面回答。
    
另外,关于保证金、暂扣款的收据或发票问题,王磊表示,关于刘某杨的案件,玉山县公安局并非处罚其个人,是对单位的罚款,收据只能给单位法人,因暂扣款的事情不是他经手的,所以并不清楚。
   
据了解,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有严格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同时,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既然有明文规定,为何玉山县公安局还采用私人账户保管保证金、暂扣款,该做法着实令人不解。(洪旭朝 许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