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涉嫌瞒报较大矿难 安监部门查处遇尴尬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8/29 17:39:07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内蒙古:涉嫌瞒报较大矿难 安监部门查处遇尴尬

   一年多时间,一个死亡3人的“较大矿难”事故,被内蒙古武川县后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后湾矿业”)隐瞒得无声无息。事故发生一年后,本报记者举报后,负有调查处理此事故的安监部门,才前往调查,却没想到,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一个异地检察院捷足先登,抓捕了矿方犯罪嫌疑人。然而,此举却令安监部门踌躇不前,无法再调查此起安全生产事故。令人诧异的是,当地安监部门、检察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为何不及时查办,为何在一年多以后才因此案互相博弈起来?在这个事件的背后,究竟还有多少未解之谜?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后湾矿业斜井,就是这3名矿工命丧黄泉之地。时间倒回到2012年3月3日,该公司斜井井下发生了塌方事故。曾带这3名矿工来矿打工的包工头对前来处理死者后事的死亡矿工家属、代表采取了隔离谈判、各个击破等的办法,最终私下和他们达成了和解协议。死亡家属方被集体告知:“此事不要外传。”就这样,这起较大矿难,被成功掩盖起来了。

  2013年6月25日,记者将所了解的事故情况反映至内蒙古安监局。然而,记者却惊奇地发现:在呼和浩特市安监局调查人员赶赴矿难发生地的前两天,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却抢先一步把矿方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这让人们百思不得其解,按司法机关办案所负责辖区来讲,即使是检察院抓人,也应是武川县检察院来行使相关司法权,为何是新城区检察院越俎代庖?

  更令人疑惑的是,对矿难事故负有主要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的安监部门正要着手调查的前两天,为何此事故犯罪嫌疑人全部被“蹊跷”抓走?新城区检察院如此办案是否符合事故调查程序?检察院在安监部门未成立调查组调查事故的情况下,跨辖区同步介入调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又是受内蒙古自治区哪级检察院指定由新城区检察院跨区办理此案?

  当地安监部门以检察院先抓人无法立案调查,是否涉嫌渎职?后湾矿业老板王英明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是否为这起涉嫌瞒报的矿难事故和事故调查工作增添了诸多神秘色彩。

  家属“矿方隐瞒事故,三位矿工命丧井下”

  涉嫌瞒报这起较大矿山事故的后湾矿业,又是怎样将事故消息隐匿了一年多时间的呢?

  2013年4月,陕西省岚皋县村民向记者反映,2012年3月3日,当地农民矿工在内蒙古一企业矿山井下作业中突遇塌方事故,造成3名农民矿工中两人当场死亡,一名农民工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带3名农民矿工到内蒙古矿山打工的包工头马云林出面,给每位死者家属70万元死亡赔偿金,“把这个事情摆平了”,还叮嘱遇难者家属,“此事故对外一定要保密”。

  遇难矿工吉茂林(男,49岁)的妻子冯宗美告诉记者说,她的两个女儿都已成年,丈夫为补贴家用,跟随岚皋县包工头马云林去内蒙古铁矿打工,在井下打炮眼,吉茂林每天都会给她打个电话报平安。可是,2012年3月3日下午五六点钟了,她丈夫还没来电话,她就担心是不是出事故了。后来,在岚皋县的同村矿工给她打来电话说,吉茂林在井下打炮眼砸伤了,让她赶紧到内蒙古。快到事发的后湾矿业矿山的时候,冯宗美被矿方人员直接带到了包头市的一家宾馆,并告诉她吉茂林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与吉茂林一起工作的岚皋县矿工向冯宗美叙述了当时的事发过程:事发当时,矿山井下发生了塌方事故,与吉茂林一起工作的两名矿工钟常国、程开东当场死亡,吉茂林主要伤及腿部,当时并无大碍、思维清楚,还向工友详细交代了家里的账目,让他们转告自己家人。由于矿方怕政府知道造成矿井停产和行政处罚,一直采取自救措施,延误了吉茂林的最佳治疗时间,以致死者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后,每位死亡家属拿到了70万元的死亡赔偿款,吉茂林还有2万多元工资,至今矿方没有支付。冯宗美多次联系负责解决此事的包工头马云林,但对方现在连电话也不接听了。

  遇难矿工钟常国(男,33岁)的姐姐和他的亲属向记者介绍说,钟常国与其姐夫邓军都在该矿打工,钟常国是家里独子,而包工头马云林系邓军的堂姐夫,死者与包工头都有亲属关系,3名矿工都是矿井下的炮工,他们在打炮眼的时候突遇塌方死亡,每人死亡赔偿金为70万元。

  遇难矿工程开东(男,44岁)的父亲说,程开东在铁矿井下塌方当场砸死后,死者的弟弟程开武、妻子何红英、村支书蔡丛青,作为家属代表前往包头市处理死者善后事宜。

  村支书蔡从青说,3名死者都是在后湾矿业井下做炮工的时候砸死的,当时每名遇难矿工的亲属去了有三十多口人,一百多名家属连吃带住每天都花销一万多元。他们被强行拉到包头后,都被强行分开了,这是防止相互沟通信息。

  程开东的弟弟程开武也向记者证实,他自己的哥哥和另外岚皋县两名村民确实是在包工头马云林所在的后湾矿业井下塌方砸死的,他代表老父亲和嫂子何红英一起解决的这个事情,死亡赔偿金给了70万元。死者遗体在包头进行了火化,死亡证明是在自己回来后,矿方给寄回来的,至于怎么写的,他就不清楚了,人都已经死了,他们关心的是赔偿,但肯定是在井下工作时砸死的。

  达茂旗安监局“工头马云林承认矿难事故”

  在岚皋县,记者了解到,马云林在当地打工圈还是比较有名气的,好多当地村民都跟其外出打工。马云林在岚皋县城居住,现在不在家,已经带领村民到内蒙古打工去了。

  根据知情者提供的信息,2013年6月18日,记者来到包头市达茂旗黑脑包矿区。据在矿区开矿的岚皋县人介绍,马云林其实还有一个名字叫马成强,岚皋县人,现在已是矿区内一个竖井的老板。其数月前在矿区内买了一口竖井,正赶上达茂旗警方在矿区内查获大批非法爆炸物,整个矿区被责令全部停工。马云林带来的矿工刚下井工作了一天,井下开采的矿石都没有运到地面上,第二天马云林便带着工人返回了岚皋县去了。

  在马云林购买的竖井矿点,一位岚皋县籍的留守人员向记者证实:该矿的老板为马云林,矿井权属为包头市亿达矿业有限公司。马云林承包该矿井,出资两千余万元。2012年,邓军确实在马云林的手下打工。目前矿井正在检修,预计一个月后才可以开工。

  6月25日,记者将所了解的事故情况、包工头信息等反映至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7月2日,记者接到达茂旗安监局一位赵姓官员的电话回复,他告诉记者,在接到内蒙古自治区的核查通知后,达茂旗安监局调查人员经向矿主和马云林核实,马云林承认2012年3月份发生的事故,并称事故的发生地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矿业公司名称为武川县后湾矿业有限公司。目前,达茂旗安监局已经将事故核查情况上报至包头市安监局,包头市安监局也向呼和浩特市安监局进行了案件移交。内蒙古安监局特通知达茂旗安监局将初步核查结果向记者进行反馈。

  8月20日,记者来到武川县后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哈拉门独乡后湾村。该公司位于后湾村的选矿厂已经停工,采矿区位于大腮汗村旁的大山深处。连日的降雨,通往矿区的路全部冲毁了。

  据大腮汗村曾在该矿打工的村民告诉记者,该矿在数年前是一位河北遵化的老板开发的,这个老板挣了一笔钱走了。然后把矿井卖给了赤峰人王英明。王英明身家数亿元,在呼和浩特市是一位响当当的有钱人,涉及房产、矿产资源开发等多个经营项目。马云林,陕西人,在周边村子也是位家喻户晓的人物,经常没事儿的时候到村子里玩儿。该矿在当地讲属于富矿,有两个竖井、三个斜井。井下死亡3名旷工的事情在当地村里村民都知道。事故发生后,因为没有上报,不知谁把事情给抖搂出去了,据说是上面下来人来查了,之后这个矿就再也没有生产过,现在矿山抛价近3亿元对外出售矿山所有权。

  沈主任“检察院先抓人,安监部门没法查处”

  8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武川县安监局,该局王局长告诉记者,他刚上任两个月,关于后湾矿业公司的事故该局一概不清楚。一个月前市局曾经来人调查过,只知道矿方所有涉事人员已经被检察院抓走了,武川县安监局对该事故没有任何介入。

  在呼和浩特市安监局,办公室沈主任经多次向参与调查的该局领导咨询后,向记者介绍说,该案一开始,由自治区安监局责成包头市安监局进行调查,包头市安监局调查之后又移交给了呼和浩特市安监局。呼和浩特市安监局在接到自治区转办通知后第二天由主管领导带队便赶到事故发生地,但到现场后发现两天前,新城区检察院已经将矿方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走了。

  作为《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执法机关,为何自治区、市、县三级安监部门的调查会进行不下去?沈主任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正常程序的事故查处,确实是由安监部门来调查,或者由政府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安监部门牵头调查。这次,新城区检察院已经将矿方犯罪嫌疑人抓走了,安监局没法查。在记者离开呼和浩特市安监局时,沈主任一再向记者表明:不能说安监部门没有查,是检察院已经把人抓走了,安监部门没法查处。

  同步介入制度 演变成提前抓捕

  2006年,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同步介入制度,这是检察机关有效拓展法律监督空间,通过法治手段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的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2013年7月,最高检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制度,要求从严从重打击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行为。然而这起发生在武川县的矿难,同步介入制度变成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是谁授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呼和浩特市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还未组成事故调查组,未邀请哪级检察机关参加的情况下,在没有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的情况下,便以渎职为由抓捕涉案人员?

  8月20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诉讼科,记者问:“你们是以什么理由对‘2013.3.3’事故人员进行了抓捕?”

  诉讼科金科长含糊地说:“有渎职,有事故的问题,案情处于保密阶段。”

  在采访中,记者一再声明,关于检察院的调查细节不做采访,只要求了解以下情况:一、检察院以什么理由对“2012.3.3”事故立的案?二、检察院在立案之前有没有与安监部门接触?金科长在与政工部门多次沟通后给予了记者答复:目前,该事故已经立案查处,处于检察期间,不接受记者采访。

  质疑一:检察院疑独揽事故调查?《安全生产法》到底由谁来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和预防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瞒报、谎报责任人,严惩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交通、安监等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坚决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促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通知》强调,协同公安、安监和纪检监察部门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介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行政调查与司法调查衔接、责任认定处理、责任追究等机制。

  《通知》要求,对今年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关检察院要组织精干力量,彻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以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职务犯罪。

  一般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以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是事故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任务是查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其调查重点是事故发生的过程和技术层面原因,查明责任人并提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意见。一般来说,作为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而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检察机关,往往侧重于调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党纪政纪。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职权。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生产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通知”中,不难看出,事故调查是由政府牵头,检察机关协作配合调查组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作为检察机关仅仅是被邀请参加的对象,为何在武川县“2012.3.3”事故调查中却看不到事故调查组的身影,而作为被邀请参与的检察机关竟“独家”执法。最终,导致安监部门对矿难事件无法深入调查。

  质疑二:事故调查组还未组建,检察院如何定性渎职行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的主要职责有: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根据现行规定,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有一个前提,即事故调查组的“邀请”。在武川县2012年3月3日涉嫌瞒报的矿难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呼和浩特市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还未组成事故调查组,也未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即使检察院接到事故中犯罪嫌疑人涉嫌渎职的举报,按照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2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第七条 检察机关发现涉嫌渎职犯罪线索后,根据立案前审查的需要,经检察机关和事故调查组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和复制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材料和卷宗;可以接触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人员,向其询问和了解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检察机关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可与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一起向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事故调查组作出。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下称《通知》) 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交通、安监等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坚决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促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通知》强调,协同公安、安监和纪检监察部门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介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行政调查与司法调查衔接、责任认定处理、责任追究等机制。

  《通知》一再强调,检察机关是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协同公安安监做好责任追究。而这起死亡三人的事故,相关部门未进行事故调查,新城区检察院如何得出该事故中的犯罪嫌疑人犯渎职罪?

  质疑三:事故未进行调查,检察机关以什么理由立案抓人?

  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发核查通知,到呼和浩特市安监局介入调查。在整个环节中,武川县安监局对事故情况一概不知,呼和浩特市安监局找不到当事人无法调查,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也只是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下发了核查通知。具体来说,三级安监部门并没有实质性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具体情况可以说三级安监部门并不确定。然而,蹊跷的却是新城区检察院几乎是同步将矿方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走了?检察机关到底从什么地方获得了什么样的信息?在矿难发生一年多的时间里检察院没有行动,偏偏在安监部门介入调查的两天前检察院提前抓人,没有事故调查组的事故性质、责任认定,检察机关又以什么法律依据对事故犯罪嫌疑人进行渎职调查?

  按照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2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第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负责人通报。然而,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安监局了解到,该起矿难,安监局还未成立事故调查组。

  按照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调查组成员和检察机关所派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各自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工作还未展开,甚至没有组成事故调查组,又是谁授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了矿难调查,是否有法可依?

  据武川县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矿老板称:之所以选择让新城区检察院在政府没有组成事故调查之前先行抓人,是有高人指点,钻了法律空子。检察院先行全面介入,先把一些无足轻重的人员抓捕,造成安监部门无法找到当事人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无法完成事故调查报告,高额的行政处罚无法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也无法执行、矿主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也不用面临被注销的风险。地方政府相关人员也不用背负监管不力受处分危险。

   另据记者获悉,2013年7月份,众多媒体刊发了《一位民营企业家在内蒙古的投资遭遇》文章,后湾矿业实际控制人王英明与山西籍民营企业家岳屹陷入股权还款案件,文中指出,山西籍企业家在呼和浩特市遭遇不公正的司法判决,而在该起案件中,“2012.3.3”矿难事故中的包工头马云林有50万元借款。读者不知此文章反映的事情,是否和这起涉嫌瞒报的矿难事故有联系?

  律师:检察院涉嫌违法办案 政府应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杜福海告诉记者:接到事故举报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组成相应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检、安监三部门在重大安全事故处理上的权力进行了分配。权力分工是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只能作为一项补充措施。然而在实践中,如果缺乏上述正确的认识,第一时间介入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就有可能演变成妨碍事故调查,包庇违法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安监局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行业、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应依法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公安机关应就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物、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的伤亡人数及伤亡情况、事故的定性作出调查报告,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并对事故的处理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方案。安监部门应就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哪个环节监管不到位、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认定作出调查报告,并对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及时作出移案决定。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应该对查清事故的原因、后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等问题展开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并以事立案,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重大事故前案的同时,重点调查事故背后有无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安监部门以检察院先抓人无法查处为由不进行事故查处工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检察院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呼和浩特市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还未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情况下,先行抓捕,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就可能演变成妨碍事故调查,包庇违法犯罪,与最高检要求同步介入制度,协同公安、安监做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格格不入,涉嫌违法办案。

  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次涉嫌瞒报矿难事故的调查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