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崇阳千余人泣血联名要求高院立斩杀人犯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8/21 19:27:19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网曝湖北崇阳千余人泣血联名要求高院立斩杀人犯

 



上图为原帖千余人联名签名图片展示件。

本网讯 今年6月24日以来,一篇《千人泣血悲呼:杀人不偿命,是谁在篡改法律本义纵容犯罪?》的帖文,首次在天涯论坛的“百姓声音”和“热点爆料”栏目分别曝出后
(链接:http://groups.tianya.cn/post-249863-0f2e212d34d1256f75b7b447c6895d48-1.shtml),随着其点击量和跟帖数的不断攀升,它很快引来较高的人气。目前,该帖不仅被国内外数百家论坛和相关网站纷纷转载(上网即可搜索到该帖无数标题名),而且还被相关评论员撰文先后在官媒《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中国网》、《中国青年网》等网上进行了广泛的时评。(链接:
人民网http://www.peopleyuqin.com/yqpd/culture/2013-07-22/2207.html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yzyd/it/2013-07/26/2601.htm
光明网http://legal.gmw.cn/2013-07/25/content_8404387.htm
中国网http://jt.china.com.cn/cs/xzgs/2013-08-02/444191.html
中青网http://www.youth.cn/mscj/hd/201308/t20130806_3652341.htm
这篇反映湖北省崇阳县王余良故意杀人案的帖文为何如此引人关注呢?记者现以探究真相的严谨态度进一步向公众解析当前网上这个热点。

<<<案件回放:
真实再现王余良故意杀人的意图

据了解,网上发帖和内地官媒时评都缘于一宗故意杀人案。下面是当地公安机关记录的该案全过程:

2012年9月12日,家住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解放路地段的居民定菊香,因一只鸡不见了,加之有人证实,便怀疑对面居住的王余良将鸡偷走杀吃了,她只前去问了一下,而王余良便对此耿耿于怀,并放出话:“我一定要杀死这些‘多嘴多舌’喜欢告密和‘诬陷’我的人。”(有口供笔录为证)

2012年9月15日下午6时许,王余良在家中拿了一把早准备好的剖牛尖刀插在腰上,他在没寻到相关证人和“告密”人的情况下,就径直来到定菊香家,强令定菊香与她丈夫沈德解到对面的沙场去找一名叫程初旺的人将鸡的事情说清楚。在沙场找人过程中,王余良当时就要对定菊香、沈德解夫妇动手,却被程初旺的丈夫雷世义当场制止住了。

后来,沈德解因不愿与王余良纠缠,便邀妻子定菊香原路返回往家里走,刚走到白泉水厂前的大街道中间时,王余良却尾随追了上来。他一追上来就拔出剖牛尖刀,首先朝定菊香一刀刺去,定菊香头一偏被刺在脸上(现仍显十几公分长的刀口)。紧接着,王余良又抽回刀刺向沈德解的胸腔,继而又掉转刀头再次在定菊香的颈部、肩部连刺二刀。沈德解被刺倒地后当场身亡,这时的王余良似乎仍不解恨,又狠狠在沈德解身上踩上几脚……

后经法医解剖和临床鉴定显示,沈德解系左肋弓处被刺致命一刀,致其心脏破裂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刺杀定菊香的三刀形成了她险丧命的重伤重度。

<<<网上呼吁:
源于受害家属认为一审判决偏袒不公

记者从崇阳县公安局的调查卷宗中可以看出,王余良确系蓄谋报复杀害定菊香和其夫沈德解,他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同时在调查中还得知,就在受害家属为王余良欠下一死一重伤两条人命血债,正祈盼一审法院判立斩时,2013年5月24日,辖区内的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咸宁中院”)最终下达了《[2013]鄂咸宁中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其宣判结果是“判处王余良死缓,附带民事赔偿53785元。”

以网上发帖人沈伟峰为代表的受害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不公案。而作为受害者长子的沈伟峰与记者谈起这个案子时,他对父亲无故被人杀死,母亲身负重伤被迫进行了长达3个多月的抢救治疗,无不泪涕纵横,撕心裂肺。他说,该案最大的偏袒不公之处是,一个这样重大的刑事杀人案不知为何在主审法官口中竟变得如此轻描淡写?它的结果竟然还不如一个交通肇事案(其民事赔偿部分),他们这种对生命价值冷漠的背后难道没有问题吗?这是代表正义和公正的司法本义所容许的吗?

据沈伟峰反映,自这个恶性案子发生以来,他为了让惨死的父亲得到安息,幸存的母亲得到一份慰藉,他已丢掉自己在广东东莞工作多年的一份高薪工作,专门投入到这个案子中来。他先后无数次在咸宁市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往返奔波,为的就是防止司法偏袒不公,要让杀人犯血债血偿。没料到,咸宁中院2013年5月24日的一纸判决,使他一家人如坠人万丈深渊,悲愤欲绝。

从此,濒临绝望的沈伟峰除了只有不断向省高院、最高院和中央及湖北省各有关部门领导写信反映该案存在司法不公外,同时他还利用现代网络途径为父母鸣冤叫屈。尤其让人感动的是,当崇阳内外的各方人士一听说沈德解被杀案正在申诉伸冤时,立即一呼百应,都主动加入到签名按手印的行列,并都一致强烈要求执法部门立斩凶犯以警世人,仅两天工夫签名按手印的人数就达到1176人。

目前,沈伟峰正在进行的网络维权已取得初步成效,社会各界和省高院都听到了他与千余人联名的呼喊,这不仅让他和联名的正义群众充分感受到了网络的力量,也使他和人们都看到了一份为死伤者伸冤雪耻的希望。

<<<辩论焦点:
王余良故意杀人案是否属“邻里纠纷”?

对故意杀人犯王余良作出不判立斩,只判死缓,并附带民事赔偿53785元的决定,据来自咸宁中院一名副院长的说法和解释是:王余良杀人是由“邻里纠纷”引起的,根据“少杀、慎杀”原则,他们自认为对其量刑是适当的,并无不妥之处……

对这种说法和解释,除受害家属及签名支持者外,其他有关方面人士是否认同?

对此,有关资深法律人士表示,错误的歪解和曲解法律本义,事实上就是对犯罪的纵容。在实际操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邻里纠纷导致的杀人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慎之又慎的司法解释,其立法依据是要求对邻里纠纷引发的偶发性犯罪或激情犯罪慎用死刑,而并非只要是邻里之间的杀人案件就一律可免于死刑。

这位资深法律人士说,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为这方面的刑法适用问题专门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该《意见》中已明确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观念影响,一味从宽……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而且重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要做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

从这些立法依据、《意见》和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它就是对法律本义的一个最好诠释。

为此,该资深法律人士还指出,“罪罚相当”的原则应始终高于“少杀、慎杀”的原则,因“少杀、慎杀”并非可以无限推演,其成立的基本前提是该杀的必杀,否则正义底线便会被击穿,同时也会显现法律在暴力面前的软弱。

该资深法律人士认为,咸宁中院法终片面把王余良杀人案当“邻里纠纷”处理,自认社会危害比较小,这种想法和说法有悖常识。他说,案卷中王余良的口供笔录已显示,王并非正在发生的纠纷中一时冲动或性起失手杀人,而是早就扬言要杀怀疑他偷鸡的人,并早有杀人的动机和早就准备好了杀人凶器,加之他杀人无特定性和固定性的目标,只要是与他有过节和关联的人,他都不会放过,都要一杀泄愤。如此有计划、有步骤实施的故意杀人案,社会潜在的危害性非常大,它与一般的“邻里纠纷”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一是该案被害人及其亲属并无任何过错,或重大过错;二是凶手杀人与“问鸡纠纷”并非发生在一个连续未间断的时间内,而是在“问鸡纠纷”过后的数天之外,可见凶手这是蓄谋行凶杀人,根本不属于依法可从轻处理的偶发性犯罪或激情犯罪。象这种属于典型的报复杀人案,咸宁中院用“邻里纠纷”来开脱岂不是牵强附会?!三是王余良的凶恶残忍,已超过了人类所能忍受的极限。一般故意杀人案,罪犯都是遇被害人奋力反抗,才将其杀死。而该案中罪犯却是在沙场准备动手杀被害人时被人当场制止后,在被害人认为“惹不起,躲得起”而顺原路返家的半路上再次进行截杀。俗话说:“撵人不上百步”,而王余良不仅超越百步,而且还在截杀中一口气对2名受害人接连刺杀了4刀,这4刀当场致人一死一重伤都是在不停歇的一瞬间完成的,迫使被害人根本没有还手招架或躲避的余地,而凶犯杀人后还要踢踩死者尸体。如此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为恶劣的罪犯,咸宁中院都能给予免死,这与直接鼓励同事之间、邻里之间只要有纠纷,就可以选择时机将同事、邻里家人全部残忍地杀伤、杀死又有什么不同呢?!

另外,我们从整个案情上,也看不出有哪一个方面、哪条理由能够成为王余良免死的前提条件,尤其是他连最起码的“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一点也从不具备。唯一有可能免死的理由除非是他能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但受害者家属并没有选择谅解。不仅如此,还据受害者家属揭露,王余良杀人后不仅没有半点认罪、悔罪之意,反而在一审开庭时还当众胡编乱造,漏洞百出,极力为自己犯下的罪行狡辩、开脱,其行为充分暴露和反映了罪犯的真实嘴脸和思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严惩的对象。

最后,该资深法律人士强调,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判处让社会正义得以彰显,确立和增进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从这个意义上说,咸宁中院对王余良故意杀人案的判决及有关说法和解释不仅难以服众,而且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又一次伤害。

<<<各方看法:
切望湖北高院启动再审程序还个明白

“为一个恶性十足,一个手段残忍,一个千夫所指的人免除死刑,这是给法律抹黑,是对死者和家属的严重不公。”
  
  “如果在废除死刑前,设立终生监禁或一个不亚于死刑的刑期给罪犯,民众还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该判死刑的仅判一个死缓,就意味着一个恶性杀人的罪犯最多只损失15年自由,就可以换取几条生命或者更多生命,人的生命就这样卑贱吗?再说,想杀人者哪个没有“理由原因”呢?如果有“理由原因”就可杀人,杀人后并都被当“邻里纠纷”来处理,那动辄杀人就会成为家常便饭,这个社会也一定会杀来杀去,以后就没有安宁之日了。”

“背着民意实现了废死,就是顺应世界潮流了?就是和文明接轨了?别幼稚了。委屈的民意一旦冲破牢笼,还不一飞冲天?到时候,怕就不是“欠命还命”了,也许是欠一点钱就得还条命,不但埋葬了宽容,反而会产生极度的不宽容。君不见,法纪松弛去了之后,跟来的往往是严刑峻法。如果照王余良案这样判下去,将来的大势所趋恐怕不是废除死刑,而是严刑峻法!”

“试想,如果法律不能主持正义严惩暴力,如果执法者在司法中一味剑走偏锋,如果杀人的代价都象王余良这样低廉,那人们就不知靠什么来保护自己了。可以肯定,当法治的天平一旦失去平衡时,其结果只会导致人们走向靠“以暴制暴”手段来解决问题的另一个极端。若这样下去,法律不能强硬阻止怨怨相报,那这个社会离混乱崩溃就为期不远了。”

“诚然,国家法律应与国际接轨可尽量避免死刑,但是在性质恶劣的杀人犯面前,法院岂能以“少杀、慎杀”而否定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死刑惩罚?湖北咸宁这个判决结果不仅让人费解,而且还引发了千人联名签名要求将王余良改判死刑的尴尬,与其说千余人签名是一种民意的呼声,还不如说是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说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焦虑和期待。”

“…………”

上述这些看法和观点,是网民在天涯论坛上的留言回帖以及相关评论员发表在《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中国网》、《中国青年网》等官媒上的时评摘录。他们犀利和铿锵有力的言词对目前的司法公信既是一种鞭策,也是一种企盼。

记者认为,作为更高一级执法部门的湖北省高院,面对这些沸腾激愤的群情民意,此时应责无旁贷对王余良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再次对该案全过程和内外各方面反应作深入的调查核实,然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此案重新审一审,相信认真重审的案子一定会有新发生、新突破,有道义高素质的法官也一定会给公众一个明白,给受害家属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

这不仅是千余人签名者的期待,也是无数拥有正义感各方人士的期待,更是公众对推进法治中国的期待。